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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17:04:2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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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府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吴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吴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吴川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备粮管理,保证我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粮。动用储备粮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的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联合发文下达给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负责执行市下达的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等任务;对所承储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条 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的计划要求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根据上级下达计划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釆购。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等级要求,完成入库后7天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查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查。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的品质安全,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二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不得利用储备粮及其贷款从事与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如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其储存的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三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储备粮的销售和轮换

  第十四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每年平均轮换50%左右。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轮换时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本单位储备规模的50%。

  第十五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应当将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第十六条 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稳定市场粮食供应和平抑粮价的实际需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储备粮销售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实施。特殊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销售计划。

  第四章 财务与统计

  第十八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按季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标准,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储备粮收储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在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九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储备粮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提供的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进行计算,并按季直接拨付到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核定。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

  第二十一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征求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和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储备粮有关报表,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普查制度。正常情况下,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对市级储备粮的普查,督促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落实储备计划,搞好安全保管、仓储设施维修建设和执行有关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吴川黄坡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对农发行湛江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粮作为抵押物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储备粮库存,骗取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的;

  (二)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

  (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不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变质、被盗损失的;

  (五)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挪用、转卖指标、抛售储备粮或擅自变更储存地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储备粮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吴川市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6月20日颁发的《吴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吴府〔2007〕8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gdwc.gov.cn/bmzz/wcsrmzfw/zwgk/zfgb/zcjd/content/post_1084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