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湛江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七大专项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或注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1座以上;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明显提高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配合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1.配合修订相关法规标准。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需要,配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制度修订以及宣贯工作,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覃巴镇人民政府、黄坡镇人民政府、塘缀镇人民政府和浅水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相关镇负责,不再列出﹞
2.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省、湛江市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推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全面推行非煤矿山规范化建设,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标识、工服样式、基础设施、培训资料、管理台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和加强监督核查。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关闭计划部署,关闭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全面落实《广东省工矿商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按照《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选择1家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建设,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每季度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掌握事故规律,通过督办、约谈、诚信管理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指导推动事故多发地区及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3.加强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配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建设“广东省工矿商贸行业基础信息和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推进实施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积极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提高非煤矿山装备水平。拓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式,聘请专家依托系统开展线上线下巡查助查,实施线上巡查线下检查相结合,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改革创新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行为,优化、简化达标创建流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动态抽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非煤矿山企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5.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非煤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采矿、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强化外包工程管理。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法》等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强化安全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发包单位“七个有”(有审查、有协议、有投入、有交底、有检查、有考核、有预案)要求,将外包工程纳入本单位统一安全管理,承担外包工程主体责任。落实承包单位“七个必须”(必须具备相应安全资质、必须设立机构和人员、必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必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必须落实安全投入、必须开展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编制现场应急处置)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拓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支撑保障作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对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8.不按规定履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7月)。各有关镇,市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精准治理、靶向治理,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8-12月)。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的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根据排查情况,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镇,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本辖区、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整治行动,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强化联合执法,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个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有关镇、市各有关单位要分别在每年12月1日前总结形成本专项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2月5日前总结年度(三年)工作情况报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