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春风利剑”行动 共同建设平安吴川
“春风利剑”专项行动,是湛江立足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化严打严治严防,推动破解社会治安难题、行业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吴川的现实需要。专项行动重点是严厉打击各类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无证非法营运校车、非法开采、涉渔“三无”船舶等问题专项整治。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明确反有组织犯罪“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并对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作出规定。
1.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
2.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
3.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
5.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
二、打击涉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
1.严禁卖淫、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3.严禁赌博、开设赌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4.严禁非法持有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三、打击食药环违法犯罪行为
1.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严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严禁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5.严禁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6.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7.严禁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8.坚持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九条)
四、打击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1.严禁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2.严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五、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
1.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严禁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
1.十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类型:(1)网络贷款诈骗;(2)刷单返利诈骗;(3)“杀猪盘”诈骗;(4)冒充电商物流诈骗;(5)冒充熟人或领导诈骗;(6)冒充“公检法”诈骗;(7)虚假投资理财诈骗;(8)虚假购物诈骗;(9)注销“校园贷”诈骗;(10)网络游戏虚拟交易诈骗。
2.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一是要有强烈的意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身份证这些个人信息不要存手机里,不要给陌生人提供信息。二是做到“六不”:接到任何来历不明的信息,始终坚持“不轻信,不汇款、不透漏、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
3.电信诈骗行为的五种情形可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严禁诈骗公私财物。(《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七、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行业乱象
1.“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2.严禁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严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八、整治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问题
2020年8月1日起,湛江市施行《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1.建立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度。所有电动自行车,都要登记上牌才能上道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单手扶持或者开车打电话,随意乱停乱放等驾车行为,最高可能被罚款200元。
3.对于驾驶拼装、假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将面临200到1000元罚款的惩罚。
4.电动自行车没有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或者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的,将面临50元的处罚。
5.凡是违反“禁止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规定的,单位可能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整治无证非法运营校车突出问题
1.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吴川市司法局
吴川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