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从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申请条件的单位、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设立依据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吴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工作。
四、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备案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情况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需申请人签章。 | 0 | 1 | 纸质 |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需申请人签章。 | 0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需申请人签章。 | 0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