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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博物馆工作章程

时间:2018-11-22 17:16: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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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于20146月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地址、性质以及宗旨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吴川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南

第三条 博物馆宗旨:以历史文物保存、展示与介绍,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宗旨。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国有

第三章 藏品管理和安全

第五条: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考古发掘、田野调查、接收、征集文物。对藏品具备安全设施,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当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七条:博物馆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设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八条: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九条: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条: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一条:对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建立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藏品档案复制件。

建立退出馆藏品的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十二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三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四条: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五章 博物馆常设机构及其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本馆机构设置

本馆机构设置由馆长、副馆长、办公室、陈列部、保管部、宣教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组成。

第十七条:设定各机构的职权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准则

第十八条: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了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第十九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藏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到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者个人不得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第二十一条: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他破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贡献的,应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应区别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