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申请主体: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吴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县)
县级专属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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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 | 第六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书面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各1 | 各1 | 纸质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2 | 纸质 |
公司章程 | 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略)
九、办理地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