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
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关于印发“六项审批事项方案审核程序前置的相关办事指南”的函》 附件2;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国家)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国家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权责划分(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权责划分(市)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的审批服务前移区级受理/初审。
4.权责划分(县)
1)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的审批服务前移区级受理/初审。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 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和方案设计(终审)
业务情形 2: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初审)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初审)申请材料目录
表2 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和方案设计(终审)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