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省)
广东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2.权责划分(市)
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广东省文物局审核。
3.权责划分(县)
县级审核后报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二十三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 2)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使用人(使用单位)资料 |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0 | 3 | 纸质 |
使用人(使用单位)与文物管理机构签订的保护协议 |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0 | 3 | 纸质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申请表》 | 内容包括: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用途;改变后的用途;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3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