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提供调拨、交换和借用文物的单位必须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调拨、交换和借用该文物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功能;
3)调拨、交换和借用文物的单位已建立完善的文物藏品档案;
4)调拨、交换和借用不会对文物造成损害;
5)征询调拨、交换和借用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市)
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广东省文物局审批。
2.权责划分(县)
县级审核后报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