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4年)第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市)
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广东省文物局审批。
2.权责划分(县)
县级审核后报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