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川市塘尾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吴川市塘尾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1
1.4适用范围 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
3运行机制 6
3.1监测预报 6
3.2应急处置 7
3.3恢复重建 11
3.4信息发布 12
3.5应急保障 12
3.6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15
4监督管理 16
4.1预案管理 16
4.2预案演练 16
4.3宣传培训 16
4.4责任与奖惩 16
5附则 17
6附件 18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街道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湛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吴川市地震应急预案》《吴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由街道办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上级部门的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街道辖区内的地震灾害、周边地区波及我街道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助全街道抗震救灾工作。
(一)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街道党工委书记
执行总指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成员单位:街道党建办、街道应急办、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规划办、街道人民武装部、街道经济办、街道党政办、街道农业办、街道执法办、街道综治办、街道供电所、街道派出所、塘尾财政所、街道自来水公司管理处、塘尾卫生院、塘尾分洪管理处、塘尾中心小学、街道市场监督所、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塘尾分公司。
(二)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全街道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理措施,确定震后应急级别、期限及规模;协调街道现场工作队工作;部署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建议;统一安排调配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安定民心,组织稳定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向吴川市政府、吴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非成员单位按照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接受指挥调度。
(1)街道党建办: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街道应急办: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街道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3)街道经济办:协调各通信运营商通信系统恢复及通信设施的抢险、抢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工作,确保通信通畅。
(4)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街道养老院转移抗震工作,协调街道应急办开展救灾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5)街道规划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组织编制灾后街道灾区重建规划。
(6)街道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7)街道派出所:负责指挥协调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地震现场治安秩序。
(8)街道党政办:根据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街道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街道应急办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9)塘尾分洪管理处: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10)塘尾中心小学: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全街道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11)塘尾财政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塘尾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3)街道农业办: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4)街道执法办: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5)街道市场监督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16)塘尾供电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17)街道自来水管理处: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
(18)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塘尾分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通讯设施,保障灾区通讯通畅;提供震情信息发送平台。
(四)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一)监测预防
街道应急办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并开展监测、传递、存储和报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发生疑似地震宏观现象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吴川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预防行动
(1)街道应急办协助吴川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灾后重建能力。
(2)街道应急办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当我街道辖区内发生2.5级以上(含2.5级)或遭遇同等影响的地震时,街道应急办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吴川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配合吴川市地震部门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2)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吴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二)先期处置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辖区抗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三)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
(1)I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I级、Ⅱ级响应,省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街道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湛江市、吴川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湛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湛江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湛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街道指挥部在湛江市、吴川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IV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街道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报请吴川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①宣布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并通过电视、广播及其他媒体等有效渠道发布地震应急响应信息。
②组织现场抢险救灾。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的规定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③部署伤员运送、物资调运、饮食供给、灾区内外交通管制等保障工作。
④向吴川市政府汇报灾区和救灾情况,视情提出需紧急救援的措施建议。
(四)现场处置
启动地震灾害IV级以上响应后,街道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塘尾街道党工委、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本市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街道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官及副指挥官由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人员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预防、治安维护等。
(1)人员搜救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派出所、街道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搜救人员。
(2)医疗救护
塘尾卫生院组建医疗防疫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做好灾情卫生防疫工作。
(3)人员安置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调配和发放救济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基本生活问题,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基础设施抢修
街道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5)次生灾害预防
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控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和设施;加强涉氨制冷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测;重点防范因地震、强降雨和台风引发的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水库溃堤、城区内涝等次生灾害。
(6)治安维护
街道派出所预防和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进出要道交通秩序。
(五)社会动员及应急征调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险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向市政府申请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街道政府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一)制定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办事处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二)调查评估
街道应急办配合吴川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
(三)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湛江市、吴川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应急保障
(一)制度保障
(1)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完善是街道办事处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的关键。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社区应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企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卫生院、学校等单位和商场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以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2)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3)地震应急科普宣教制度
应急办、各中小学和各社区要将地震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常态化,大力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教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群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教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地震安全教育。
(二)队伍保障
(1)抢险救援队伍
街道派出所、街道应急办、塘尾卫生院、街道规划办、街道农业办、街道自来水公司、街道供电所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健全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志愿者队伍
各有关部门、团委和各社区要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三)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四)避难场所保障
各社区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依托文化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中小学、卫生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五)技术保障
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六)资金保障
(1)街道财政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地震灾害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街道经济办依法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地震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风险分担机制。
3.6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党建办、街道经济办、街道应急办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1)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2)街道应急办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街道党建办、街道派出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3)街道派出所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街道应急办、街道党建办、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4监督管理
4.1预案管理
街道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街道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卫生院、商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4.2预案演练
街道应急办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宣传培训
各社区及各中小学、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4.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认真履职、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街道党建办、街道派出所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5.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4一般地震灾害(IV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