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川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根据吴川市司法局转发湛江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司函〔2022〕22号)精神,现将《吴川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川市水务局
2022年2月28日
吴川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司函〔2022〕22号)要求,坚持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为抓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升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现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我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各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包容审慎宽松的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有效保障我市重点招商项目落地生根,发展壮大,更好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可持续、稳定发展。
三、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的要求,认真贯彻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广东省水利厅制定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等规定,规范执行我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规定。
四、监管方式
各业务股室根据相关职能会同水政监察大队依法对各市场主体和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负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职权等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对市场主体作出负面决定、指令(包括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实施强制措施等)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由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罚款数额较小且案件数量较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要求,不断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市场主体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全面推进信用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以信用承诺推进简材料、压环节、优监管。
(三)对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立案查处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该类案件纳入局重大执法事项范围,层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四)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准确理解“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原则,重点把握好以下情形:
1.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2.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类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不适用。主办股室应结合相对人配合调查、认错改正等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予以处罚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实施强制措施等)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