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我市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第一批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计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
为保障我市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我局结合省审计厅制定的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第一批配套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第一批配套制度。经局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领会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审计局
2017年6月16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市审计机关的重要事项,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审计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较大影响、引起较大风险、发生较大变故、造成较大损失,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及时知悉或者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如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抄送本级党委、政府。
第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责任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有效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职责。
市局各科室、直属分局应当结合本科室职责和分管领域,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重大事项,按照湛江市和广东省审计厅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应当向市审计局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领导同志到辖区内审计机关开展视察、调研、慰问等活动情况和重要指示,以及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的重要任务等。
(二)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
(三)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工作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等。
(四)涉及全局性、行业性、普遍性的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性质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大、影响较恶劣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涉及市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
(五)辖区内审计机关发生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故、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其他重大履职不当等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辖区内审计机关发生诉讼案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刑事诉讼案件或者与其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
(七)辖区内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违规问题被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立案或者处理。
(八)辖区内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去向不明、出逃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在国(境)外参与非法集会、赌博及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况。
(九)辖区内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死亡,以及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
(十)涉及辖区内审计机关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等社会反响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辖区内审计机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辖区内发生涉及审计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
(十二)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的。
(十三)辖区内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荣誉。
(十四)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调整、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及职数变化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要迅速、稳妥进行处置,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第十条 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事件发生或者结束后3日内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类情况应当在期末或者工作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的,一般应当提前3天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通过机要、邮政、传真或者审计专网邮箱等途径报至上级审计机关办公室,并电话告知上级审计机关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发生突发事件或特别重大、紧急事项的,应当于2小时内口头报告上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审计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办理意见,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根据部门职责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其他科室收到下级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及时交办公室收文,紧急事项应当先行处理。需要以本级审计机关名义向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主办科室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并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妥善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办理时,主办科室应当担负起主办责任,负责将有关科室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台账,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重大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对相关材料予以整理保管。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作为对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市审计局将对全市审计机关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审计计划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审计年度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下统称审计)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审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开始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市审计局统一管理。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编制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每年对各县级审计局开展审计业务提出要求。
县级审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编制本级审计项目计划。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对涉及本地区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局成立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统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指导,审核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市局办公室承担计划统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大力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审计管辖范围
第九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的,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依法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审计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应审尽审、突出重点。审计机关应当贯彻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在把握相关领域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重点,集中力量,对重大事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以点促面,提升审计成效。
第十五条 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审计机关应当以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财政、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为平台,加大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力度,做到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增强审计的整体性。灵活运用单项审计、复合审计、异地交叉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开展审计,大力推进数字化审计和联网审计,注重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
第十六条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审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数量,避免盲目扩大审计覆盖面和超越自身能力承担力所不及的任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 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审计机关应做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的统筹衔接,项目安排既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又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做到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组织实施一体化。
第四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还应当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全市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特约审计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适时征求各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计划管理科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安排建议,征求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和时间要求、审计项目安排等内容。市级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预留时间和人力,并保证优先完成。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根据省审计厅指导意见和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核。
市级审计局应当汇总并审核所辖各县级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连同本级审计项目计划,上报省审计厅,由省审计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计划管理科室应当及时组织对县级审计局上报的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计划统筹领导小组审议,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机关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审计项目计划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统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协同推进各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重大审计事项或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或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确定的其他调整情形,需要调增调减审计项目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审批程序调整计划;变更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的,署定、省定项目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审批程序调整,其他审计项目按程序报省审计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印发前应当送同级计划管理科室,由同级计划管理科室对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等和审计项目计划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按时将审计项目进度、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按时报送计划管理科室。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进展情况,并将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审计项目督办按照《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计划管理科室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重大审计事项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章 审计项目授权审计
第三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上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实施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对授权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实施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将授权的审计项目再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申请调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授权审计项目,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授权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施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出具授权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同时抄送授权审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实施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统一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审计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计划编制和调整、计划报批、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审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负总责。审计机关分管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计划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负承办和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计划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全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依纪依法应当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研究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阶段,未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的;
(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未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审计项目的;
(四)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擅自变更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的;
(五)擅自改变审计工作方案的;
(六)未及时、准确对审计项目进度、资源投入和审计成果等进行跟踪管理和统计反映并按要求上报的;
(七)其他违反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级审计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按时完成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督办管理,是指对全市审计机关计划年度内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 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市审计局主管全市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县级审计局负责本辖区的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逐级汇总上报进度情况。
第四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完善督办方式和手段,推进项目督办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审计项目督办管理效能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各项目发出审计通知书、进点、撤点、征求意见及出具审计报告等各环节的截止时间,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时间开展审计,加强进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 县级审计局应当按市审计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市审计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级审计局组织开展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于每季末25日前报送省审计厅。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汇总、通报和监控全市审计项目的进度情况。
第九条 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完成审计项目,署定、省定的审计项目按照统一规定部署,其他项目由市审计局审批并报省审计厅备案。
(一)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经批准需要跟踪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审计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
(三)其他影响审计项目如期完成的情况。
第十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由市审计局对全市审计机关全年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审计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审计机关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报送审计项目进度情况,不得迟报、瞒报、虚报、漏报。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一)擅自变更审计项目完成时间,拖延审计项目进度;
(二)上报项目进度不实;
(三)其他违反督办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分管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审计项目督办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县级审计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报告质量,提升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参照《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听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后,拟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实行分级审定制度,省审计厅审定市级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报告,市级审计局审定所辖县(市、区)级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 市审计局成立审计工作报告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县(市、区)级审计局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制度,审议县(市、区)级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审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科,负责审计工作报告审定的日常工作。
县级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省、市审计机关的做法,设立或指定相关机构,承担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审定工作。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
(一)年度开展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组织实施审计和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审计意见建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二)是否全面反映审计机关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反映问题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有无明显不当之处;
(四)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宏观性和建设性;
(五)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将经听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后的审计工作报告,报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审定。报请审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工作报告报请审定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
(二)审计工作报告及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意见;
(三)报送本级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审计工作报告相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表1);
(五)审计工作报告相应年度的工作总结;
(六)审计工作报告涉及问题来源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表2);
(七)其他有关材料,如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县(市、区)审计局应当将上述报送材料的纸质版(一式10份)和电子版报送市审计局审委办。
第十条 下一级审计机关报请审定审计工作报告所提交的材料涉及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署《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省厅、市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工作,并出具审定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3)。
上级审计机关审定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县(市、区)级审计局审计工作报告由市审计局审委办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委会业务会议审议后拟定审议意见,报经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请审定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机关,收到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书后,应当根据审定意见修改审计工作报告,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汇报,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提请审定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的审定意见有异议、拟对审计工作报告另作原则性修改的,应当事先书面报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提请审定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书(含第十三条所述的书面批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审定意见的采纳情况(包括是否采纳意见及其原因、结果,附审定意见书反馈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和经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及审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下级审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报告审定的责任划分:
(一)下级审计机关对其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上级审计机关对其提出的审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2.审计工作报告报请审定书参考格式
3.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书参考格式
4.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反馈情况表
5.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流程图
附件1
审计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关于**市(县)****年度市(县)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年**月**日在**市(县)第**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市(县)审计局局长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市(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的规定,****年,市(县)审计局在市(县)委、市(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围绕****的目标,积极****,推进****,实施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和保障作用。
【说明1:以上是报告“引言部分”的参考格式,包括抬头、开头、年度开展审计的基本情况等三个段落。其中,年度开展审计的基本情况段主要概述审计依据、指导思想、审计内容及重点,以及审计发挥的作用等。】
审计结果表明,各部门、各地区认真执行**届人大**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年市(县)级财政预算执行良好,财政收支管理总体规范。市(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总支出****,年终结转****;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总支出****,年终结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总支出****,年终结转结余****;社保基金预算总收入****,总支出****,年终滚存结余****。
——强化管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统筹兼顾,财政支出得到保障。************。
——深化改革,财政管理成效凸现。************。
**********************************************。
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按照市(县)政府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整改。截至****年**6月底,按照审计要求已上缴、追回或归还各级财政资金**亿(万)元,拨付滞留和闲置资金**亿(万)元,规范会计账目资金***亿(万)元,促进落实项目资金*亿(万)元;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项,处理有关责任人***人等。
【说明2:以上是报告“审计评价意见”部分的参考格式。
1.本部分着重从正面概要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3.审计评价用语要主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有关财政政策措施要列举具体举措以及产生效果(以经审计的有关数据、指标加以体现)。
4.本部分还可以对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一、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一)市(县)级财政管理审计
组织对财政2015年度市(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
2.**********************************************。
3.**********************************************。
**********************************************。
(二)下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年**月,组织对**、**、**等**个县(区、市)****年度财政决算审计。结果表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
2. **********************************************。
3.**********************************************。
**********************************************。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年度对纳入市(县)财政集中监管系统的***家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实施在线审计监督,*********************。同时重点对***、***、***等**家市(县)级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其所属**个下属单位,涉及资金总额***亿(万)元(含延伸以前年度资金),其中本部***亿(万)元、所属单位**亿(万)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
(二)*********************************************。
(三)*********************************************。
**********************************************。
三、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情况
**********************************************************。
四、重点民生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
五、*****************************************。
*****************************************。
对本报告反映的具体审计情况,市(县)审计局已依法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下一步,市(县)审计局将按照市(县)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地区)认真整改,全面整改情况将按规定向市(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说明3:以上是报告“组织实施审计和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部分的参考格式。
1.本部分是整个报告的核心内容,可以根据当年完成项目审计情况,分类归纳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等各类审计情况。
2.本部分除简要描述审计过程、表述总体评价和审计处理情况外,重点突出各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4.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可以在各项审计情况部分别表述审计处理情况)。】
六、加强财政管理等的意见建议
*****************************************。
【说明4:以上是报告“审计意见建议“部分的参考格式。
1.应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宏观性的建议。
2.审计建议的顺序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
附件2
**市(县)审计局审计工作报告报请审定书
**市审计局:
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局代**市(县)人民政府草拟的、经听取**市(县)市(县)长意见后的《**市(县)20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请你局审定。
附件:1.**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及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
2.**年度审计结果报告(****年**月**日报送本级政府)
3.**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
4.**市(县)审计局**年度工作总结
5.**市(县)**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涉及问题来源情况表
6.其他有关材料(如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市(县)审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表
| ||||||||||||||
(**年*月--**年*月)
| ||||||||||||||
|
|
|
|
|
|
|
| |||||||
填报单位:**市(县)审计局(公章)
|
|
|
|
|
| |||||||||
序号
| 审计(调查)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时间
| 项目计划类型
| 无计划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 备 注
| |||||||||
计划完成时间
| 实际完成时间
| 年初计划确定项目
| 年中调整计划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审计(调查)项目名称”栏填写列入当年计划(含年初确定和年中调整)的全部项目(不管是否按计划完成)、已完成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
| ||||||||||||||
| 2.列入当年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在“实际完成时间”填写“未完成”。
|
|
|
| ||||||||||
|
|
|
|
|
| |||||||||
**市(县)**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涉及问题来源情况表
|
| |||||||||||||
|
|
|
|
|
| |||||||||
审计工作报告问题序号
| 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摘要
| 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涉及的具体审计项目
| 具体审计项目审计报告表述
|
| ||||||||||
问题序号
| 问题摘要
|
| ||||||||||||
三(一)1 | 问题摘要…… | **市**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 三(一)1 | 问题摘要…… |
| |||||||||
|
|
| 三(一)2 | 问题摘要…… |
| |||||||||
|
|
| …… |
|
| |||||||||
|
| **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 三(一)1 | 问题摘要…… |
| |||||||||
|
|
| 三(一)2 | 问题摘要…… |
| |||||||||
|
|
| …… |
|
| |||||||||
|
| **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 三(一)1 | 问题摘要…… |
| |||||||||
|
|
| 三(一)2 | 问题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一)2 | 问题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书参考格式
湛江市审计局关于**市(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定意见书
湛审定意***号
***县(市、区)审计局:
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审定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我市局对你单位报送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从审计工作报告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反映审计机关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反映问题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有无明显不当之处,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宏观性和建设性等方面进行了核定,现提出如下审定意见:
一、关于格式内容方面
******
二、关于反映审计机关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方面
******
三、关于问题的事实表述方面
******
四、关于审计建议方面
******
五、其他方面
******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审计局报送审定意见落实情况和经修改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审计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意见反馈情况表
审定意见书编号:
审定意见序号
| 审定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
采纳(√)
| 不采纳
(×)
| 部分
采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需要解释的事项在备注栏说明)
**市(县)审计局(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工作报告审定流程图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理委员会召开业务会议审议
|
县(市、区)级审计机关根据审定意见出具反馈意见和经修订的审计工作报告,一并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业务会议纪要、审定意见书,经局长签批后向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发送审定意见书 |
县(市、区)级审计机关提请审定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定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归档 |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及《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成员编制的审计记录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依法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指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对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法规审理部门或专职审理人员(以下简称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计组组长审核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第六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意见栏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应当督导审计人员认真整改有上述(二)、(三)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直至予以认可。原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予以保留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八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形成审计组讨论记录(附件2)。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起草的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映在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上(附件3)。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必要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及时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处罚符合审计听证要求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起草有关审计听证文书,承办审计听证相关具体事务。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警告;
(六)罚款;
(七)没收违法所得;
(八)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三章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部门复核: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三)审计决定书;
(四)审计处罚决定书(含审计听证材料);
(五)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审计实施方案;
(八)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附件4)、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复核,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附件5),并填写复核意见表(附件6):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所在部门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经复核修改后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相关材料连同部门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复核意见表,送法规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法规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理材料:
(一)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四)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书面说明,或者本条第(四)项有关征求意见对象无书面意见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履行法定审计程序及审计流程相关的材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等文书及其送达回证,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审计组所在部门业务会议纪要、复核意见表;
(八)反映审计重点和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
(九)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规定须经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还应当向法规审理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向法规审理部门提交审理材料时,应当填写提请审理书(附件7)和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附件8)各一式两份,经签收确认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规审理部门各执一份。
提请审理书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审理部门经办人员签名。
法规审理部门认为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供的审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立即补送有关材料。审计组所在部门不能及时补送有关材料的,法规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理,退回审理材料。
第四章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九条 法规审理部门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并形成审理工作记录(附件9):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法规审理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法规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10),审理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审理部门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审理意见书由标题、编号、主送部门、内容、法规审理部门印章、日期等要素构成。
第二十四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理意见书连同审理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理意见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并在收到审理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11)送交法规审理部门。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附件12),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第二十五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规范审理行为,合理组织安排审计项目审理,及时做好审理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及时备份网上审理审计项目的审理档案电子资料。
第五章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有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特约审计员参加。
一般审计项目的由总审计师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局领导、总审计师、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提交以下审计业务会议资料:
(一) 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二)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
(三)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的书面说明;
(四) 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五) 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六) 法规审理部门的审理意见及审计组所在部门采纳审理意见的书面说明;
(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一)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重大遗漏;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否适当;
(四)采纳审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六)审计评价和建议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做好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附件13),经法规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审计业务会议主持人、总审计师等审定。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形成审计文书审批签发稿,按规定程序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三十二条 法规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总审计师、分管领导在实施和审核审计项目过程中,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审计机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级审计局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2.审计组讨论记录(格式)
3.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格式)
4.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
5.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6.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格式)
7.提请审理书(格式)
8.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格式)
9.审理工作记录(格式)
10.审理意见书(格式)
11.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格式)
12.签报—关于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请示(格式)
13.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附件1
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索引号: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
| ||||
审计(调查)事项
|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 ||||
审计人员
|
| 编制日期
|
| ||
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号底稿后”)
| |||||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当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 |||||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 |||||
审核人员
|
| 审核日期
|
| ||
附件: 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
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
附件2
审计组讨论记录(格式)
共 页第 页
审计项目名称
|
| |||||
会议主要议题及讨论情况
|
| |||||
会议参加人员
|
| |||||
承审部门
|
| 审计组长
|
| 主 审
|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
主持人审阅
|
| |||||
审计组讨论内容及决定的事项(格式)
×××× 年××月××日,审计组××、××、××等×人,对××××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做出如下决定:
一、……
二、……
……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表(格式)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
|
| 索引号
|
|
| ||||||
审计项目名称
|
| 页次
|
|
| ||||||
审 核 事 项
| 审核意见
|
| ||||||||
是
| 否
| 说 明
|
| |||||||
审计实施方案实施
|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都实施了审计?
(三)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重要管理事项是否已记录?
(七)调查了解记录是否已编写?
|
|
|
|
| |||||
(八)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均已审核?
| 共审核审计工作底稿XX份,未审核XX份
|
|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 1.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明确?
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是否表述清楚?
3.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表述是否全面?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6.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7.审计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8.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是否表述了有关整改情况?
9.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披露了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是否按规定界定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10.是否还有其他需要纠正的重要事项?
|
|
|
|
| |||||
审核人员
|
| 审核日期
|
|
| ||||||
意见落实情况
| 整
改
措
施
|
|
| |||||||
经办人
|
| 日 期
|
| |||||||
附件4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
共 页第 页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
|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名 称
| 与审计报告的对应关系
| 与审计决定书的对应关系
| 备注
| |
审计内容序号
| 审 计 事 项 名 称
| ||||
| 一项内容可包括多个审计事项。
| 一个审计事项可编写多个审计工
|
|
|
|
| 按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顺序填列。
| 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制人: 审计组组长: 年 月 日
附件5
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共 页第 页
审计项目名称
|
| |||||
会议主要议题
|
| |||||
会议参加人员
|
| |||||
承审部门
|
| 审计组长
|
| 主 审
|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
主持人审阅
|
| |||||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年××月××日,我科(股)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做出如下决定:
一、……
二、……
……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格式)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
|
| 索引号
|
| |||||||||
审计项目名称
|
| 页次
|
| |||||||||
复 核 事 项
| 复核意见
| |||||||||||
是
| 否
| 说明
| ||||||||||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
|
| |||||||||
复核人员
|
| 复核日期
|
| |||||||||
意见落实情况
| 整
改
措
施
|
| ||||||||||
经办人
|
| 日 期
|
| |||||||||
附件7
提请审理书(格式)
法规审理科(股):
我科(股)××、××、××等×人组成的审计组于××××年××月××日对××××××项目的实施审计阶段业已结束,并经过审计组组长审核及我科(股)复核。现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你科(股)审理。
附:《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及有关资料。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审理材料移送签收表(格式)
审计项目名称 :
| 主审人员:
|
| 联系电话:
|
序号
| 摘 要
| 页数
| 补正页数
| |||||||
1 | 审计通知书
|
|
| |||||||
2 | 审计报告
|
|
| |||||||
3 | 审计决定书
|
|
| |||||||
4 | 审计处罚告知书
|
|
| |||||||
5 | 审计移送处理书
|
|
| |||||||
6 |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
|
| |||||||
7 |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其回复意见
|
|
| |||||||
8 | 对回复意见的说明或修改意见
|
|
| |||||||
9 |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
|
| |||||||
10 | 其他有关材料
(1)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业务会议记录及纪要
(4)审计组长审核意见表
(5)反映审计重点和审计决定书决定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
|
|
| |||||||
|
|
|
|
|
|
| ||||
移
送
记
录
| 提交审理材料
| 退回审理材料
| ||||||||
时 间
| 审理经办人
| 审计经办人
| 时 间
| 审理经办人
| 审计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附件9
审理工作记录(格式)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
|
| 索引号
|
| |||||
审计项目名称
|
| |||||||
审理专题
| (按审理专题填写)
| |||||||
审理
意
见
| (审理专题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
审理人员
|
| 审毕日期
|
| |||||
签批意见
|
| |||||||
法规审理部门领导
|
| 签批日期
|
| |||||
附件10
审理意见书(格式)
××法理〔20××〕 号
××审计科(股):
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湛审法〔20××〕××号)的规定,我们对科(股)提请审理的××××××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审理。我们认为,该项目审计工作基本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以下按审理专题逐项反映审理意见)
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规定,请填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并对采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及书面说明请于收到审理意见后5日内反馈我处(科、股)。
附件: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
法规审理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11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表(格式)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 审理意见书文号:
审理意见序号
| 审理专题
| 采纳情况
| 审理意见序号
| 审理专题
| 采纳情况
| ||||
采纳(√)
| 不采纳
(×)
| 部分
采纳
(√)
| 采纳
(√)
| 不采
纳(×)
| 部分
采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需要解释的事项在备注栏说明,或另附书面意见)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理专题”请按编号填写:A.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B.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C.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D.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E.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F.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G.其他。
附件12
签报(格式)
紧急程度
|
| 密级
|
| 审 签〔20 〕 号
| |
拟稿单位及拟稿人
|
| 日 期
|
| ||
单位
领导
意见
|
| ||||
签报单位意见
|
| ||||
会签单位意见
|
| ||||
关于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请示
局领导:
由我科(股)负责的××××××××项目已经审理完毕,我科(股)根据审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了修改,现根据《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湛审法〔20××〕××号)第××条的规定,提请对该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妥否,请批示。
审计项目承担单位
年 月 日
|
附件13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共 页第 页
审计项目名称
|
| |||||
会议主要议题
|
| |||||
主持人
|
| 总审计师
|
| |||
承审单位
及负责人
|
| 审计
组长
|
| 主审
|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
主持人审阅
|
| |||||
总审计师
审阅
|
| |||||
法规审理部门
负责人审核
|
| |||||
项目概况
(1.审计决定拟处理、处罚的金额 2.拟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 3.其他)
|
| |||||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湛审法〔20××〕××号)第××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年×月×日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审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就主要议题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
参加会议人员:
记录人:
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稿)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操作程序,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业务工作,是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检查等各环节所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当依法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授权审计事项应当制发授权审计通知书。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以下发的全市审计工作方案作为授权依据,不另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所授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授权审计机关,并接受授权审计机关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项目承担或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承担或牵头单位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在摸清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上级审计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审计力量、审计成果需求等情况,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提出审计工作要求,以指导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开展调查了解工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召开审计出点会等环节。
第一节 组成审计组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其他规定要求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的主要任务: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开展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并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业务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节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计划的安排,于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长及组成人员和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等事项内容。对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和事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列明,并随审计通知书附发。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等形式。直接送达的,回执上应当注明被审计对象收件日期,并由收件人员签名,单位回执应当加盖单位公章;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回执应当由收件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责审计应当有被审计人员签名),收件人员所填写的收件日期与邮政特快专递信息系统(或其他邮寄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签收日期不符的,以后者为送达日期;以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的,以机要件的签收或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审计通知书有关事项内容(包括调整审计组成员、审计范围等事项)的,可以采用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审计对象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要求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如果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承诺或承诺不完整的,应对不承诺或承诺不完整的情况进行取证并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三节 开展调查了解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工作,评估被审计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判断被审计对象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调查了解工作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进行,必要时经与被审计对象协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前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了解工作应坚持“充分性、必要性、客观性”的原则及“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指导方针,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和内容,围绕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审计事项,深查细析。调查了解工作达到收集证据的条件时,可以取证,避免重复劳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被审计人员任职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审计目标明确、审计内容具体、审计重点突出、重点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明确、审计分工合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或指定专人编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内部掌握,不得擅自泄露。
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事项,须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节 审计进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一般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或视频进点会,说明审计依据、目的、范围和要求,并对审计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廉政监督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节 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检查、观察、查询、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其进行鉴证、综合和评价。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适当性、充分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人员盖章或者签名。不能取得盖章或者签名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补充或纠正取证。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阻力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和审计组所在部门请示汇报。
第七节 编制审计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编制审计记录。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作出审计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无论是否属于审计发现问题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在编制每一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审计组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对象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法规审理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对象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八节 审计出点
第四十一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有关审计情况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包括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处理等环节。
第一节 审计报告编审
第四十三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需要时可到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必要时,可再次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原征求意见的资料应当予以保留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代拟、审定执行《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完成所有审核审定程序后,按审计业务文书审批程序签发。
第二节 审计处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审计或审计调查查出的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决定。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需要依法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五十一条 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审计机关还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对象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不服,提出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办理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的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整改检查、结果运用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及报告机制,执行《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结果运用可以采取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结果信息的编制、公开,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五十九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图: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图(参考)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监督管理,是指审计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被审计对象及其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和向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被审计对象和负责组织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政府要求督促落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跟踪落实结果,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局整改监督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级审计局开展审计整改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级审计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监督检查工作,向本级和上级审计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级审计局对市审计局审计查出的涉及其辖区内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整改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本级审计机关执行完成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事项,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整改事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政府领导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要情、审计要目、审计专报等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监督检查的时间应当结合审计结果文书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情况的期限,以及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上级审计机关的具体要求有计划进行安排。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的整改,审计机关可以在下一次审计的同时进行整改事项的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或者送达检查等方式检查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组成检查组,明确任务分工;
(二)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意见和情况;
(四)根据审计结果文书等相关文件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核实整改情况。
检查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督促其进一步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政府,以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提请本级政府将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推动整改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没有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落实整改。
(一)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二)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及机制和制度原因未能整改的问题,提请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
(五)对被审计对象无理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被审计对象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移送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督促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监督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检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项目整改监督检查报告(可采用文书方式或表格方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对象、范围、方式等;
(三)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四)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下一步落实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如相关部门在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期间已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作为审计项目整改监督检查报告的重点内容予以反映。
审计项目整改监督检查报告和取得的证明材料及后续补充材料应当及时交由相关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监督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审计结果文书存在审计结论不恰当、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适当等重要错误事项,应当及时提请审计机关召开业务会议进行审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整改监督检查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审计项目整改的总体情况和成效;
(二)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及原因分析,并列出清单;
(三)下一步落实审计整改的意见;
(四)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效果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一)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本级党委、政府交办及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按要求向本级人大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一)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本级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四)本级人大要求报送的其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在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报送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抄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不定期对县(市、区)级审计局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审计整改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提高审计整改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协助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审计机关建设,根据《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署对省级审计机关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审计任务、实现业务绩效、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或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审计厅对市级审计局进行考核,市级审计局对所辖县级审计局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筹安排与兼顾差异相结合,促进提高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县级审计局应当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以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审议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报告,并就考核工作有关事项提请本级审计机关党组研究决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计业务工作;
(二)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
(四)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业务工作方面主要考核: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授权审计和交办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情况;审计业务成果实现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审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情况等。
第八条 审计工作情况报告方面主要考核是否及时、全面、如实、准确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如下情况:贯彻执行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计工作中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方面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执行《湛江市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及时、全面、如实、准确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其他重点工作方面主要考核:审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日常考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结合被考核审计机关上报的有关材料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分项形成评价意见,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日常考核意见。
(二)现场考核。上级审计机关派出现场考核组,同时可以邀请上级和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参加。考核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相关部门、查阅资料、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并听取被考核审计机关意见后形成现场考核材料。
(三)汇总报告。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考核材料和日常考核意见,对被考核审计机关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客观评价,肯定取得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征求被考核审计机关意见后,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本级审计机关党组审定。
(四)情况通报。上级审计机关将考核结果发送各被考核审计机关,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考核审计机关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
第十二条 被考核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切实改进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一)向湛江市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配备、调整以及领导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
(二)选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与湛江市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审计机关党组应当约谈被考核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一)发生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
约谈后,被考核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上级审计机关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必要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加强被考核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的具体方式、范围、时间安排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审计机关财物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审计机关,包括市审计局、县级审计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审计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下级审计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类保障”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全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全市审计机关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省审计厅为一级预算单位,市级审计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县级审计局由市级审计局统筹管理,经费由市级审计局核拨。
第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年度单位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预算编制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以真实的基础数据和经济事项为前提,不得编制虚假预算。要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二)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科学严谨。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预算编制应当根据本单位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编报应当经过“两上两下”程序,具体编制时间按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办理。预算编报主要程序如下:
(一)编报预算建议数。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上报省审计厅,经省审计厅审核、调整、汇总,报请厅领导审定后送省财政厅核定。
(二)核定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省审计厅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各项经费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结合市、县级审计局预算建议数,综合平衡后提出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的分配方案,报请厅领导审定后逐级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正式编报预算。市、县级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核定的预算控制数,调整确定预算年度的支出重点,科学安排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编制单位预算草案,逐级汇总上报省审计厅,经省审计厅汇总,报请厅领导审定后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预算按管理级次逐级下达。
市级审计局在接到预算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市级审计局统筹本单位和所辖县级审计局用款需求,其中基本支出由省财政厅直接按季度均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项目支出由市级审计局按实施进度编报用款计划(授权支付)或用款申请(直接支付),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或拨付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关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编制。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编制收入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预算应当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预算年度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测算编制。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结合当地支出水平和本单位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测算编制。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审计业务计划、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许可统筹安排,申报项目预算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的效益目标、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并按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建库、入库,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表,逐级上报审核。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各单位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年度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省审计厅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批;市、县级审计局非省级拨款收入预算需要调整的,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待批复决算时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收入支出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全市审计机关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除省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审计机关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全市审计机关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条 市、县级审计局从当地取得收入时,应当逐级汇总上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程序、范围和标准取得非税收入,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各项收入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审计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审计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审计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全市审计机关各项支出应当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并由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全市审计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按序时进度和均衡支出要求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执行,及时办理款项支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公务卡改革的相关规定。凡属于目录明确的公务卡强制结算事项,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全市审计机关所有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办理和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九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的结余资金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审计机关的结转资金管理,应当执行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审计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的资产,由省财政厅、全省审计机关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全省审计机关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审计厅按照规定组织本系统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全市审计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对本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审计机关应当履行好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固定资产的增加,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应办理报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审核或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审计局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当按以下要求报经批准: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下同)低于20万元的,由市、县级审计局按规定权限逐级汇总报省审计厅审批;
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省审计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土地、海域、房屋、林木定着物等不动产的资产处置事项,还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做好事前审核、资产评估、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指定机构或专人,明确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所属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如有出租、出借事项,租约到期后相关物业一律收回不得续租。
第四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并由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预付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清收回;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须的差旅费以外,一律不得用于个人借支。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按时逐级上报年度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由省审计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审计机关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应缴款项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八条 暂存款项是指审计机关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决算编报
第五十条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按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编制年度决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决算报表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级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等情况。
(二)真实性。决算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保证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
(三)及时性。应当按照年度决算要求的时间,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第五十一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口径填报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及人员、机构、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编制年度决算:
(一)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工作,核对各项收支数字,核查财政拨款与批复预算是否一致,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做好资金清理和财产盘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确定无误后,按规定的结账日结账,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算报表。
(二)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做好各项经费的数据分析工作,编制决算分析报告,为省财政厅对各单位进行经费使用绩效考评提供数据基础。决算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收支总体状况,各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建议和要求等。
(三)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编报当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
(四)年度终了,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按时将年度决算报表逐级上报省审计厅,由省审计厅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及时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支出的绩效管理,探索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县级审计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级审计局应当组织本单位的预算管理绩效申报和自评工作,按规定要求向上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审计机关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内部稽核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全市审计机关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县级审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市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息的存储、使用、管理,确保审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可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审计署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审计机关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电子信息,即在计算机或网络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的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和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信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信息安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符合保密要求。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定期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第二章 环境与设备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机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盗窃、防雷击、防火、防水、防静电等条件,保障服务器的物理安全。
非计算机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应当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工作,应当详细记录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使用审计机关统一配发的计算机与存储介质开展工作。计算机应当按照要求设定开机密码和系统密码并定期更换。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统一配发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项;严禁外单位人员或无关人员操作统一配发的计算机。
第十一条 加强涉密电子设备管理。涉密计算机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进行安全加固,使用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要求,不得接入审计专网、因特网及其他公共网络。
第十二条 加强非涉密电子设备管理。非涉密计算机包括审计专网计算机、因特网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因特网计算机不得接入审计专网,审计专网计算机未经使用加密认证等技术不得接入因特网。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存储介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当按照省审计厅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审计人员使用、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专网计算机须安装保密管理软件,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卸载保密管理软件,不得将保密管理软件在家庭、宾馆、网吧等计算机上安装使用。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必须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采用联机备份、日备份、定期备份、异地备份及临时备份等方式对系统软件与参数、应用软件及业务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对应用程序的修改、维护必须经程序开发及发布单位批准。对重要业务数据的删除、修改等操作必须根据业务管理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日志记录。对重要数据库的操作,除须满足上述要求外,应当记录操作员代码和操作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现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安全事项。加强审计现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关于审计现场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确保审计现场电子数据不泄露、不丢失。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对接触审计现场电子数据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现场审计人员信息安全职责,建立审计现场电子数据管理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办公现场和住宿场所采用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存在失窃、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处理涉密信息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对于涉密信息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所承载的数据的重要程度,对存放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统一标识和分类。审计组应当将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放在安全的环境中。需要维修或销毁的介质,应当按有关保密要求办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在现场审计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信息,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中继续处理,同时采取技术手段粉碎原计算机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审计现场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将电子数据连同必要的技术文档一并提交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存储。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审计现场计算机设备(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备)中相关电子数据的清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合理划分审计信息系统,明确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
审计信息系统主要划分为办公业务类和网站类。办公业务类主要包括审计管理系统、审计作业系统和数据中心系统等,网站类主要指单位门户网站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等级测评,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自查。通过测评和自查找出差距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防护管理。应当停止服务器上不需要的系统服务,关闭不需要的系统端口,删除不必要的系统账号。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口令应当每月更换一次,口令长度应当不少于8位,且数字、大小写字母和特殊字符混用。多台服务器、多个账号不得使用同一口令。不得将口令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管理规定,设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等岗位,负责本单位机房、网络、应用系统、数据库、门户网站等的信息安全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管理系统的用户名称和登录口令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置完成,并需由本人或所在部门代办人签领,离岗时签退。登录的用户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登录口令需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特别是要及时修改初始口令。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密码错误无法登录审计管理系统时,本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厅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设置密码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审计管理系统的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执行。审计管理系统处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符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求;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应当从业务需求出发,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硬件和服务。
第三十条 计算机技术部门和网站运行维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要求,做好门户网站的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管理工作,落实网站技术防护,加强安全监管,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能力。
第三十一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门户网站信息的发布审核。所加载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审计厅的规定,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加载到因特网网站。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审查程序,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核审查工作,记录审核审查过程,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肃性,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三十三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加强网站链接管理,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链接网站应当经批准,链接的资源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加强网站中留言等互动栏目管理,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的要求,对拟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审查。
第三十四条 网站应用责任单位在发现下述情况后,应当施行抓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立即向省审计厅计算机技术部门通报:
(一)终端或者服务器感染病毒、被植入木马程序,可能危害网站正常运行;
(二)受到黑客攻击,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三)网站被链接不良网站;
(四)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
(五)其他危害应用安全的非正常情况。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详细的系统日志,记录每个用户的每次活动(访问时间、地址、数据、程序、设备等)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要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审查记录,审查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第五章 病毒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防病毒体系和计算机病毒防治机制,指导监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组织应当对计算机病毒突发事件,处理处罚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七条 接入审计专网、因特网的服务器、计算机和独立使用的服务器、计算机均应当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病毒信息的公告和发布,定期升级病毒特征库,及时跟踪防病毒软件的升级情况,及时解决集中出现的病毒问题,统计、分析病毒感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掌握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技能,正确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查毒杀毒。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卸载本机上的防病毒软件,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防病毒软件,不得将产品序列号、用户ID泄露给他人。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应当做好本单位审计专网、因特网网站的日常备份工作,建立服务器备份机制;建立对应用程序及数据库数据的备份机制。网站应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文档备份机制,保留所加载内容的备份。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应当加强审计专网、因特网网站应急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权限,落实应急技术责任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部门应当每年对审计专网、因特网网站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主动发现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门户网站开通前应当进行安全测评,新增栏目、功能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应当将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纳入审计人员日常培训计划中,增强审计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应当定期组织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信息安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保障审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信息安全人才,可与有相关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信息安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信息安全、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安全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安全工作负相应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如下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通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查发现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二)因保管不当,造成计算机设备、存储介质丢失或被盗;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电子数据泄密;
(四)将电子数据存入个人计算机;
(五)在审计现场未严格执行信息安全规定,造成电子数据安全隐患;
(六)未严格执行信息安全规定要求,造成网站信息安全隐患;
(七)未按要求正确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查毒杀毒;未经许可卸载本机上的防病毒软件;
(八)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九)擅自卸载计算机上安装的安全防护软件,造成信息安全隐患;
(十)对服务器或其他终端、个人计算机进行攻击,或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侦测、扫描;
(十一)对他人的账号以及口令进行侦听、盗用;
(十二)擅自使用无线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扩大接入因特网的设备范围;
(十三)擅自采取改变IP地址、MAC地址等手段,影响网络监管;
(十四)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要求或省审计厅信息安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如下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通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信息安全工作要求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指导、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整改;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等工作;
(四)检查发现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五)审计现场未严格执行信息安全规定要求加强教育,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安全事项,造成电子数据安全隐患;
(六)网站主办单位未严格执行信息安全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审查程序,加强网站链接管理,造成网站信息安全隐患;
(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八)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要求或省审计厅信息安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安全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审计机关审计现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防范泄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现场,包括就地审计现场、送达审计现场和延伸审计现场。
本办法所称秘密,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的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负责统筹安排审计现场各项保密工作,督促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保密相关规定。
审计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审计现场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组组长或者审计现场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担任保密员。保密员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协助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现场负责人,下同)督促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开展审计现场保密检查等工作。
审计现场负责人和保密员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或在审计记录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审计组成立后,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全体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要求,并形成相关工作记录作为重要管理事项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全过程保密管理,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审计组存在重大泄密风险时,可采取调整有关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分工、缩小有关事项知悉范围、增加保密设施、更换办公和住宿场所等措施予以防范。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含过程稿)等资料以及相关存储介质。
禁止无关人员接触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含电子资料,下同)和存储介质、计算机设备等。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办公现场、当地审计机关或者有关党政部门办公场所借(租)用保险柜或者带锁的文件柜,存放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计算机设备等,并指定专人保管密码和钥匙。
审计人员离开审计办公现场,应当将涉密资料和存储介质、计算机设备存入保险柜或文件柜,锁闭柜门及门窗。
未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现场负责人同意,审计人员不得将涉密资料、存储介质、计算机设备存放在住宿场所。
第九条 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时,应当告知其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其他资料分别提供。
涉密资料应当由保密员接收、登记、保管、归还。
依照有关规定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审计组组长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审计人员需要查阅、使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资料的,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并与保密员办理借用签收手续,用毕按时归还。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涉密复印机复印。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保密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得使用非加密手机和固定电话等通讯设备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擅自对涉密资料进行拍照和录像,不得通过微信、微博、QQ、易信、飞信和电子邮件等公共通信软件和工具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审计敏感事项的文字、图片、语音等信息。
审计人员不得相互打听与个人工作无关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谈论、研究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当面沟通,应当对沟通情况保密。同时,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对沟通的过程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其签订保密承诺书。
沟通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及录音、拍照、录像等电子设备进入沟通地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限定参加人员范围。会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参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以及录音、拍照、录像等电子设备进入会场。
会议内容涉及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特别重大敏感问题的,应当到与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的当地其他场所或者回本机关召开,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使用审计机关统一配置的专用计算机,并对计算机设置不少于8位的英文大小写字母和数字混合构成的开机密码、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
审计组可根据需要领用涉密计算机,并指定专人管理。审计人员使用领用的涉密计算机,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审计专网等非密网络。
保密员应当经常对审计人员使用的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现场设有数据服务器的,数据管理员应当根据任务分工,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为审计人员配置使用权限。审计现场的数据使用审批工作,由审计组组长负责。
审计现场设有涉密有线局域网的,接入该局域网中的所有设备均不得开启无线通信功能。
第十七条 开展联网审计的,应当遵循联网审计系统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保密级别对等的原则。审计组应当坚持联网审计系统的数据库管理权与应用访问权相分离的原则,按照“按需申请、严格审批、最小化使用”的要求,加强对联网审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现场产生的资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使用审计专用计算机处理的审计资料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时,审计人员应当立即通过刻录光盘将审计资料转移到涉密计算机上继续处理,在相关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采取技术手段粉碎原计算机上的相关资料。
任何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复印国家秘密资料。需要打印、复印的,应当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涉密打印机、复印机打印、复印,并按照规定做好分发、使用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料,审计组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对于重大涉密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查证工作,起草相关文件。查证过程和结果,经办人员应当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经审计组组长授权,可以直接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披露、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目的,不得擅自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访问。
确需对外提供、使用审计项目资料信息的,应当逐级上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外部调查(含到金融机构查询),或者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办事单位予以协助,应当对有关情况保密。同时,应当告知被调查对象、协助单位对有关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做好审计现场信访举报事项的接待和登记工作,对信访举报事项严格保密、谨慎查处,依法依规保护信访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返程时,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两名(含)以上审计人员运送审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将自己保管的需要归档或者需要纳入审计项目资料库的审计资料交由审计组指定人员按规定归档或者纳入审计资料库,并按规定对其他资料进行粉碎、销毁处理。
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不得私自留存。
对审计组领用的涉密计算机,应当由保密员监督使用人进行磁盘清洗后,退还涉密计算机管理部门。
派出审计组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组审计项目归档和资料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审计现场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国家和审计机关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审计局公文审核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行政公文和审计业务文书(以下统称公文,特别说明的除外)的审核和审签工作,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广东省审计厅公文处理办法》、《广东省审计厅公文审核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公文主要包括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审计业务文书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封存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以及根据审计结果汇总或提炼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审计要情、要目和专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审核是指公文拟制过程中主办科室审核、会办科室会签、办公室前置审核、印发前审核环节的工作;公文审签是指局领导按照审批权限,对公文进行审阅和签发环节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机关公文审核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年度重要文件制定计划制度,增强重要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以下统称科室)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以及拟以市审计局名义制发涉及全市审计机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于上年度12月1日前(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除外)提出计划,由局办公室对发文项目进行汇总拟订,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市政府实施。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由市府办统一编号。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在发文10日内报送市府办在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同时在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委文件拟制计划应再报市委办公室。
对未列入年度文件制定计划的临时性重要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局领导报批,经同意后再起草;其中,拟制定临时性市委文件应向市委报批,例行发文和中央文件、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要求的发文除外。
第六条 公文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如没有新的贯彻落实要求,不再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局机关名义印发;能以非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以电话、传真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文件外,公文起草、审核和审签等环节原则上实行网上办理。
第七条 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公文主办科室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立足全市审计工作大局研究谋划工作,确保文件稿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市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局党组精神,符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符合公文处理规范。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基层审计机关和局机关有关科室意见,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要力避空话套话,防止口号类提法反复出现。
第八条 科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是本科室公文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起草的公文应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紧急公文可在报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同时注明科室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第九条 公文主办科室应重点审核公文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是否符合本科室职权范围内市委、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局党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和要求;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市审计局的工作要求;是否与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权限、程序等相符。
(二)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基本规范,内容是否严谨、精练,语句是否通顺,重要表述、时间、数字、主送机关、印发范围、附件及其说明等是否准确,所提措施、办法等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或者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有关机关、单位、科室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重大事项是否事先请示局领导意见。
(四)审计业务文书是否符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各项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规范,是否符合局审计业务会议和法规审理要求。
(五)是否需要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必要时应与局定密责任人协商。
(六)是否有特定的办理时限要求,是否需要按照紧急公文办理,是否需要标注公文的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并向局办公室和会办科室说明。
(七)其他应由主办科室进行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需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知悉内容、协助落实等,以及根据审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必须会签指定科室的公文,主办科室审核后应送相关科室审核会签。局办公室可以要求主办科室会商指定的科室。主办科室办文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加会办科室的,可以送相关科室审核会签,相关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文会办科室应重点审核公文以下内容:与本科室职权范围有关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委政府、审计署和审计厅、局党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和要求;是否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相关的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权限、程序等相符;是否符合本科室工作实际。
第十二条 公文会办科室要认真提出审核意见,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按时反馈,重大问题应由科室研究。反馈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事项和其他情况复杂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急件和特急件按规定时限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主办科室联系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文主办科室与会办科室存在不同意见的,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应积极与会办科室协调。文稿经协调仍存在实质性分歧,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或报请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委文件稿和党内法规草案,应先履行局内审批程序,再按归口履行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后,报市委办公室文件审核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重点审核公文以下内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审计厅、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是否符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和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求;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重要表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主送机关、单位顺序、职务顺序、发文机关署名、印发范围、附件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合等用法是否规范。
(四)是否经公文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或者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有关机关、单位、科室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审计业务文书是否符合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规范,是否按照审计业务规程会签指定的处室。
(六)定密责任人对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七)其他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前置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主办科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按照审批权限,公文可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局主要领导签发、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局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不得印制和发出。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十八条 行政公文中涉及一般事项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审计业务文书中的审计通知书、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涉及一般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以及局主要领导授权签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以下公文由局主要领导或者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一)行政公文中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向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和审计厅办公室等重要部门单位反馈重要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报送重要文稿、请求协助重要事项等重要函件;
(二)审计业务文书中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封存通知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重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以及具有全市性、行业性、敏感性和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级财政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重大国有企业审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重大专项资金审计等)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等相关结果文书;
(三)审计结果公告,审计要情、要目、专报,其他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领导的审计信息,拟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和信息;
(四)向全市审计系统发出的涉及部署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精神、发布重要政策性文件、推广全市性典型经验、批评处理处分相关单位和人员等的公文;
(五)局党组会议纪要、局办公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重要的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六)其他应由局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
需请局主要领导审签的公文,由分管厅领导提出呈批的意见,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涉及多个局领导分管事项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会签相关局领导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审计要情、要目、专报报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报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审计局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按照对等原则确定签发的局领导,重要事项由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报请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下公文应提请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应由党组研究确定的事项,应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一)特别重要的上行文;
(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特别重要的审计项目结果文书;
(三)特别重要的审计结果公告和其他拟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文件;
(四)代拟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稿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应由局党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的公文。
需提请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局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提高会议审议后文件稿的办理时效。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后的公文,主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后尽快按发文程序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对经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文件稿,主办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文;对需要会签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急件和特急件按规定时限报文。对有规定时限的文件稿,要确保给局领导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审批时间,给办公室预留2个工作日以上的审核时间。局办公室要督促主办科室认真修改,发文前重点审核修改内容。
代拟市委文件稿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主办科室应于会后2工作日内呈报局领导审签,确保在4至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办公室;需要会签外单位的文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第二十七条 经局领导审签的公文,印发前由局办公室和主办科室联合进行印发前审核。局办公室主要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认真检查文件印刷质量;主办科室主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审签人复审。
第二十八条 公文审核和审签过程中的修改稿应予以归档。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审核和审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