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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审计局审计处理处罚实行审理制度

时间:2019-09-13 09:39: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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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该局自2004年2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副主任科员、局办公室主任(审计复核员)任组员的审计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吴川市审计局审计案件审理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对项目实施审计,凡是查出违法、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或审计处理、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案件,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库收支审计、金融审计、基建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亏损挂帐审计、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专项审计调查等,均通过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理,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其余的审计案件、项目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暂行规定》,由审计组长代拟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送审计复核员复核签字,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局长审批签发。

2、具体分工和运作方式。(1)具体分工。案件审理小组组长负责和主持案件审理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审计案件审理小组会议(也可由组长委托一名副组长主持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50%以上才能开会;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与分管领导讨论后,审计组组长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代拟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并将代拟稿和审计证据材料,送局审计复核员复核后,转交案件审理小组组长。(2)运作方式。审理制度以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落实。案件审理会议中审计组组长与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会议首先由审计组组长将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意见、审计结果的情况作汇报,与会人员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处理、处罚是否宽严适度,审计建议是否科学准确全面和可行等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定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最后审计组组长根据案件审理小组会议的审定意见,撰写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送局审计复核员复核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签发。

一年来,审计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一是能集思广益,确保审计处理处罚的客观公正、宽严适度,被审计单位乐于接受,有利于审计决定的执行;二是避免了在处理类似违规问题时时轻时重,出现偏差,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民主决策,减少失误,降低了审计风险,也有利于廉政建设等。今年,该局将继续推进该工作的深入展开,并不断健全该项制度建设,促进审计处理处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