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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异地重复领取社保待遇是小事,这些情况要担责!

时间:2023-08-31 17:19:24 来源: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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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江门的陈老伯接到了社保部门的电话,被告知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原来,陈老伯四十岁时从东北来到江门工作,七年前,在江门办理退休后,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陈老伯在东北老家同时参加了养老保险。在全国实行联网大数据处理后,根据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每位公民不允许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人员详细解释后,陈老伯主动退回了多领的养老保险金。

  一、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含两份)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异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同时领取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的两种以上(含两种)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含两份)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重复领取伤残津贴;

  五是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之中的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丧葬费、抚恤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论是哪种情况下的重复领取都是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骗保行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几年,随着信息系统的完善,各部门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和共享,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的参保人会逐渐被系统排查出来,对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如有此类情况请主动与社保部门联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及时解决问题。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严重失信人员将限制乘坐飞机和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转自五邑人社公众号 转载日期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