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办事指南
一、企业职工养老一次性缴费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2〕6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所需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个人档案原件。
3、上述文件中要求核查的,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二、一次性趸缴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发〔2012〕1579号)相关要求。
2、暂停参保(避免重复缴费对参保人造成损失)。
3、不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的情况。
(二)所需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三、多缴误缴退款
(一)办理条件
存在事实多缴误缴社保费的情况。
(二)所需资料
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四、重复缴费退款
(一)办理条件
存在事实重复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二)所需资料
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五、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自2021年4月1日起,凡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时无需申办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办理条件
1、在转入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参保;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市;外省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市且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4、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登录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手机APP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由平台反馈申请人。
3.符合条件的,通过部转移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4.参保人可通过社保转移申请审核结果查询何社保转移进度查询,了解申请办理情况和进度。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办理条件:
在转入地参加过失业保险
(二)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失业保险参保凭证。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关系股:0759-555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