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办事指南
一、职工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保险待遇申领
1、办理条件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1)年龄条件: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④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所需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2)个人原始档案。
(3)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等材料原件;
(4)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参保人凭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基本养老。
(二)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1、办理条件
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3)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负责申报;属社区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社区申报;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受托人申报。
2、所需资料
(1)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3)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4)被供养人有效身份证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建立的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或其它佐证资料。
如死亡参保人存在个人账户余额的,无须参保单位或遗属另行申请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一并核定应退回的个人账户余额。因申报不及时致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多发的待遇。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
1、办理条件
(1)具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参保人退休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保的。
(3)在职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申请退保和领取死亡侍遇的。
2、所需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2)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凭申领待遇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一次性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修改
1、办理条件
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对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或退休后办理统筹认定、早离补缴、军龄认定或增加养老缴费年限的等业务导致缴费年限变化导致需要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2、所需资料
(1)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
(2)档案原件等相关材料(因更正视同缴费年限、特殊群体建账参数、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军转标识、待遇标准、职工岗位等个人历史信息而重核待遇的)。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材料(因领取待遇后申请基金转入的)。
(4)补缴业务材料(因申请养老保险补缴的)。
(5)更正缴费历史业务材料(因申请补录或更正实际缴费记录的)。
(6)补发养老金有关材料(因申请补发基本养老金的)。
(7)单位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申报表》(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申请调整护理费的)。
(8)死亡待遇业务材料(因申请重核死亡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
(9)其他业务相应材料(因其它原因的)。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1、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任何一家认证机构或网点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2、认证全年均可办理,上级已取消原每年4至6月集中时间认证方式,认证周期内可多次认证,两次认证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可继续发放养老金。
3、可依托退管机构、原工作单位、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进行认证,还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社保”手机APP 、“广东人社”手机APP进行自助认证。
附: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流程
(1)打开微信,点开并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定位需选择湛江市),点击「搜索」,搜索「养老资格认证」并点击打开;
(2)选择「城镇职工社保」类型,阅读养老资格认证办理指南及须知,点击「确定」进入;
(3)选择「本人办理」或「为他人代办」,并填写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点击「确认,并进行身份校验」;
(4)完成人脸识别后,提示「资格核验成功」页面,即可完成养老资格认证。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站或用手机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选择受理网点,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
(3)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业务系统办理,不符合的退回并标注退回原因,并反馈至申请人。
2、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人凭社保卡或身份证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审核——对材料进行审核;办结——将经办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三)所需资料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如APP)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职工发生工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经过工伤待遇资格确认的。
4、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作为审核依据。
(二)所需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2、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等待遇申请资料。
3、身份证复印件。
待遇核发股:0759-556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