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缴费
(一)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到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并委托银行自动代扣城乡居保缴费。
2、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还。
3、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根据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批。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信息录入,并制发个人账户专用存折(邮政银行存折)
二、信息变更
(一)办理条件:已参加我市城多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资料变更的范围:参保人的姓名、缴费档次、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
(二)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变更事项相关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和证件到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信息变更登记表。
2、邮政储落银行经办网点对申请变更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
3、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根据受理的情况进行变更信息录入和复核。
三、参保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死亡的:身份证、户口簿、继承人本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注销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证明材料。
3、参保人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或跨制度转移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4、参保人重复领取待遇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重复领取待遇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参保人提供上述资料到当地的邮政银行申请办理。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
四、待遇申请
(一)办理条件:具有吴川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缴交社保费的个人账户专用存折(邮政银行存折)。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申请资料到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待遇申请表》;
2、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
3、社保机构依据邮政儲落银行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按时发放养老金。
五、恢复待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恢复手续:
1、退休人员刑满释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无罪释放的;
2、异地社保机构已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或已停发待遇并说明由本地继续发放)的;
3、失踪重现、户口恢复证明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法院判决或裁定(适用于法院判决情形﹤含失踪、死亡等﹥)、健在证明材料(适用于排除退休人员疑似死亡情况)、刑满或无罪释放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对外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提出待遇恢复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若相关材料不符合,不予受理;若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重新申请。材料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扫描、拍照上传相关材料后进入初审;
3、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恢复待遇领取条件。初审不通过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结果告知书》,初审通过后进入复核环节;
4、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结果告知书》,复核通过后进行交易授权。
六、待遇暂停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停发手续。
1、退休人员死亡的;
2、退休人员服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或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
3、退休人员存在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
4、退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
5、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6、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决定书(适用于内部停发情形﹤退休人员未按时进行年度资格认证、重复领取待遇﹥)、法院判决、裁定(适用于法院判决情形﹤含失踪、死亡等﹥)、死亡证明材料或户口注销材料(适用于退休人员死亡)、其他证明材料(适用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情形)。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待遇停发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若相关材料不符合,不予受理;若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重新申请。材料符合的录入相关信息,扫描、拍照上传所需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暂停发放的原因选择停发原因并输入暂停日期;
七、参保转移
(一)办理条件:参保人在城乡居保养老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户籍转入或转出,未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内关系转入或转出程序。
(二)所需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凭证或缴费存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件、居保转出地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或转入地出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居保转入或转出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0759-555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