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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关于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2-05-15 16:14: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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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的城市又生病了

在这关键的时刻

作为吴川人民

更应该配合政府

团结一致!

做好疫情防控!

切勿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

有序合力抗击疫情

下面

我们再来重温一下相关风险提示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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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服从社区、居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挥和安排,不配合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拒绝、逃避、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或者有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经劝告仍拒不佩戴,或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社区登记,或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隐瞒、拒绝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密切接触史,或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脱离隔离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三、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或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按规定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危害扩大的,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仍继续营业的;(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四)拒绝卫生监督的。

七、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管理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入境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八、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九、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三)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四)未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六)再次使用未予销毁的一次使用医疗器具的;(七)未在医疗救治过程中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八)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或生物制品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十一、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按规定优先运送防疫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撕扯、侮辱、恐吓、殴打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国家机关,或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设备,或哄抢公私财物等扰乱单位秩序、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十九、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对刑事犯罪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或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十二、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特此提示。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普法办

吴川市司法局

吴川市普法办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刑事法律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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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以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己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六)【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七)【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罪的,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九)【破坏交通设施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十)【非法经营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十三)【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侵犯财产犯罪

(十四)【盗窃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者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五)【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六)【聚众哄抢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抗拒防控犯罪

(十七)【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七、暴力伤医犯罪

(十八)【故意伤害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十九)【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侮辱罪】【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一)【非法拘禁罪】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八、造谣传谣犯罪

(二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二十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十六)【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二十七)【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特此提示。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普法办

吴川市司法局

吴川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