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市场监管局(质监部分其他)权责清单
时间:2018-03-29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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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其他) | ||||||
序号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00710508341000001000440883 |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 | 00710508341000002000440883 | 接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七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115号) 第十条第一款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3 | 00710508341000003000440883 |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报告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报告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3.[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115号)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 ||||||
4 | 00710508341000004000440883 |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事故原因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事故影响程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4.[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115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5 | 0071050834100000500044088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奖励和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嫌重大问题的,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6 | 00710508341000006000440883 | 推动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推动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7 | 00710508341000007000440883 | 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举报投诉、产品质量申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营者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 1.事前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2.记录责任: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3.处理责任: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8 | 00710508341000008000440883 | 调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和调解消费者申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1.事前责任:畅通申诉渠道,向社会公布申诉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2.受理责任: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调解责任:调解时应当征得双方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4.送达责任: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9 | 00710508341000009000440883 | 受理上级主管部门转办和其他地区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 [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1.受理责任:接收上级主管部门转办和其他地区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登记并审查。 2.其他责任: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0 | 00710508341000010000440883 | 负责将举报的违法案件转办或移送相应的执法机关处置 | 1.[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 1.审查责任:对办理的案件和接受的举报投诉、申诉线索,判别是否具有管辖权。 2.移送责任:案件属于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门。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3.其他责任:协助和配合在本行政区域之内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其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1 | 00710508341000011000440883 | 对举报案件进行前期调查、取证 | [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 | 1.审查责任:对办理的案件和接受的举报投诉、申诉线索,判别是否具有管辖权。2.调查责任: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2 | 00710508341000012000440883 | 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核 | 1.[规范性文件]《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量函〔2013〕651号) 一、注册工作分工 (二)市局(含顺德区局,下同)负责事项。 1.负责接收、审核辖区内经工商注册的省、市级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并上报省局。 2.负责汇总经各县(市、区)局审核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并上报省局。 (三)县(市、区)局负责事项。 负责接收、审核县级单位、经县工商注册的企业人员的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并上报市局。 | 1.申请责任:经工商注册的省、市级企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汇总报送:汇总各县(区)局的审核材料,报送省局。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3 | 00710508341000013000440883 | 组织制定修订湛江市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 [部门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1、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湛江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2、监督责任:监督检查湛江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实施 3、标准审定责任:组织对报送的湛江市农业地方标准进行审定; 4、发布责任:发布符合规定的湛江市农业地方标准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4 | 00710508341000014000440883 | 湛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工作 | 1.[一般性文件]《批转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2010-2014)的通知》湛府〔2010〕32号 2.[一般性文件]《湛江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湛质监〔2011〕74号 | 1.通知责任:发布申报通知文件,并在局务网站上公开。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整理好提交给评审会专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后续管理责任:对评审结果依法在局网站公开,并编制评审结果材料报送市政府和财政局,跟踪资助资金拨付情况。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5 | 00710508341000015000440883 | 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1、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2、推行标准联盟) | [三定]《印发湛江市及所属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09号) | 1、指导责任: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①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②推行标准联盟) 2、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联盟标准予以备案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6 | 00710508341000016000440883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1.事前责任:宣传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政策法规,编制和公示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审核办理指南,提醒获证企业应当每年自生产许可证发证之日起提前一个月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获证企业自查报告,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审核责任:对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逾期仍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告查处对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7 | 00710508341000017000440883 | 行政复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配合受理行政复议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18 | 00710508341000018000440883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 1.申请责任: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申报检定。 2.受理责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受理。 3.检定责任: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4.出具报告:向申报单位出具检定报告。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但商品房安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由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用于行政执法或者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5.[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28项。 | ||||||
19 | 00710508341000019000440883 | 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 1.申请责任: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申报检定。 2.受理责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受理。 3.检定责任: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4.出具报告:向申报单位出具检定报告。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0 | 00710508341000020000440883 | 定量包装商品检验 | [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 1.申请责任: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申报检定。 2.受理责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受理。 3.检定责任: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4.出具报告:向申报单位出具检定报告。 | 1.问责依据: 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1 | 00710508341000021000440883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 1、审核责任:审核企业报送的产品标准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告知责任:若企业报送的产品标准材料不齐全,当初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规定,书面告知不予备案。 3、备案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予以备案。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2 | 00710508341000022000440883 |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 1.[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 1、指导责任:指导申报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报送责任:将企业的申报信息予提交审核; 3、证书发放责任:向审核通过的企业发放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3 | 00710508341000023000440883 | 厂商识别代码续展 | 1.[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 1、指导责任:指导申报续展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报送责任:将企业的申报信息予提交审核; 3、证书发放责任:向审核通过的企业发放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续展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4 | 00710508341000024000440883 |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1、指导责任:指导申报变更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报送责任:将企业的申报信息予提交审核; 3、证书发放责任:向审核通过的企业发放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5 | 00710508341000025000440883 | 厂商识别代码注销 | 1.[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1、指导责任:指导申报变更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报送责任:将企业的申报信息予提交审核; 3、注销责任:注销审核通过的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证书(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平台公示注销信息)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6 | 00710508341000026000440883 |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补发 | 1.[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 1、指导责任:指导申报补发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报送责任:将企业的申报信息予提交审核; 3、证书发放责任:向审核通过的企业发放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7 | 00710508341000027000440883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九条 禁止无标准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制度。企业应将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由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全文(1998年) | 1、审核责任:审核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告知责任: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当初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一次性告知。 3、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发放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8 | 00710508341000028000440883 |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1.[部门规章]《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 第二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粤府令第30号)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企业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由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 1、审核责任:审核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告知责任: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当初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一次性告知。 3、上报责任: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 4、发证责任:向经核准发证的单位发放采标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9 | 00710508341000029000440883 | 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受理 |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2005〕78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 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受理 | 1.问责依据: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30 | 00710508341000030000440883 |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 [87] 量局法字第 373 号发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 ⒈接收申请责任: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应材料。 ⒉受理责任: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⒊调解或仲裁检定责任: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⒋送达责任: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送达申请人。 | 1.问责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