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市场监管局(质监部分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时间:2018-03-29 16:43: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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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编码 | 子项名称 | 依据 | 审批对象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00710508340100001000440883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有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工作规程;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 4.[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第九条 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 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 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发证。 5.送达责任:将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后续监管责任:对获证单位进行证后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 ||
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00710508340100002000440883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发证。 5.送达责任:将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后续监管责任:对获证单位进行证后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②其他问责方式。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