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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市场监管局(工商部分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时间:2018-03-29 16:38: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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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17项)
序号 编码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00710485740300001000440883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事前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2 00710485740300002000440883 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事前责任:加强《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六十六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3 00710485740300003000440883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事前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4 00710485740300004000440883 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事前责任:加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5 00710485740300005000440883 农资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事前责任: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6 00710485740300006000440883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事前责任:加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7 00710485740300007000440883 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1.事前责任:加强《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8 00710485740300008000440883 与涉嫌走私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扣押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嫌走私行为时,对经营者未能提供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等资料,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事前责任:加强《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9 00710485740300009000440883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事前责任:加强《军服管理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0 00710485740300010000440883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经营者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1.事前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1 00710485740300011000440883 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事前责任:加强《禁止传销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2 00710485740300012000440883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事前责任:加强《直销管理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3 00710485740300013000440883 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产品、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1.事前责任:加强《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4 00710485740300014000440883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事前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商标法》第七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5 00710485740300015000440883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事前责任: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6 00710485740300016000440883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受理前责任:加强《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世博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微记或者其他标志。
检查责任: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掌握举办方使用标志的种类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原则和使用范围。
决定责任: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送达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7 00710485740300017000440883 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1.事前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可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教育,实施不定期检查,指导当事人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