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股(室、队、会、中心)、监管所:
为切实推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觉养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识,形成“要我审”到“我要审”、“我会审”转变,确保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我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股(室、队、会、中心)、监管所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投标招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股(室、队、会、中心)、监管所牵头起草本局拟出台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于我局牵头起草实施的,由我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于其他单位牵头起草实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市政府拟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各股(室、队、会、中心)、监管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内容和结论。局政策法规股在合法性审查中,对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予合法性审查。
四、主办股室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或者局政策法规股在合法性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审查结论征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意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根据《反垄断法》等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建议。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负责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股室在其正式印发后,要保留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并将审查表复印1份交到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附件: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zip
1、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
2、《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3、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校对: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