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a)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b)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c)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
2)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b)身体健康;
c)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d)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的通知》 第一条;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2;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第一条;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条;
6.《委托书》。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市级或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权责划分(市)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吴川市级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业务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的通知 | 第四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且即将到期; 2)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年龄18-60周岁 (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年龄不足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的。 |
业务情形 2: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
设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就业期间发生职业变更的; 2)个人资料变更的。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3: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办
设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就业证已遗失或损坏; 2)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
设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任职期满; 2)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5: 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
设立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 第一条 |
设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 无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稳定就业满6个月; 2)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满6个月; 3)本人自愿; 4)已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6: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新办
设立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粤劳社[2005]第133号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年龄不足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用人单位证明 | 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变更事由,等内容,加盖印章 变更用人单位的,先注销就业证,再由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 1 | 0 | 纸质 |
变更职业的提供新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 0 | 1 | 纸质 |
变更的职业是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 0 | 1 | 纸质 |
变更个人资料的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 0 | 1 | 纸质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原件。 | 1 | 0 | 纸质 |
有效旅行证件 | 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 1 | 1 | 纸质 |
表2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 完整填写加盖印章。 | 1 | 0 | 纸质版 |
照片 | 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 | 2 | 0 | 纸质版 |
有效旅行证件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0 | 1 | 纸质版 |
本人的遗失声明或损坏的就业证 | 原件(或回执复印件) 被盗抢的可出具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复印件。 | 1 | 1 | 纸质版 |
用人单位证明 | 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补办原因,等内容,加盖印章。 | 1 | 0 | 纸质版 |
表3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延期申请表》 | 完整填写加盖印章。 | 2 | 0 | 纸质 |
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照片 | 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 | 2 | 0 | 纸质版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0 | 1 | 纸质版 |
| | | | |
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0 | 1 | 纸质版 |
聘书或任职证明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版 |
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首席代表、代表,出具外国企业的派遣证明及中文翻译)。 | 0 | 1 | 纸质版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原件。 | 1 | 0 | 纸质版 |
表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任职期满证明 | 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注销原因,等内容,加盖印章。 | 1 | 0 | 纸质版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原件。如已遗失的需说明。 | 1 | 0 | 纸质版 |
表5 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 | 核验原件。 | 0 | 1 | 纸质版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核验原件。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终止原因,等内容,加盖印章。 | 0 | 1 | 纸质版 |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 | 核验原件。 | 0 | 1 | 纸质版 |
表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新办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 完整填写加盖印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及其复印件;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书及其复印件;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首席代表、代表,出具外国企业的派遣证明及中文翻译)。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照片 | 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 | 4 | 0 | 纸质+电子版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拟聘雇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拟聘雇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 1 | 1 | 纸质+电子版 |
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 | 1 | 0 | |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当场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就业证,从提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延期、补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变更、注销、失业证明: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作出审查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促进就业股 | 0759-5586858 |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