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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骗保行为要被判刑--社会保险基金典型案例
【社保基金反欺诈系列⑦】

时间:2024-01-02 10:53: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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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骗保行为要被判刑--社会保险基金典型案例【社保基金反欺诈系列⑦】


  一、违规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社保“代缴”“挂靠”风险多,一是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需要先支付一笔服务费;二是由于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出现问题,也无法保障权益,往往出现部分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卷款跑路;三是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挂靠企业参保被清退。某市丁某已参保缴费14年,2020年初失业,为了能在60岁时领到养老金,2021年初,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公司,约定通过该公司缴纳社保,全部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该公司对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要求,制作了相关凭证材料,为丁某补缴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费。不久后,社保经办机构掌握了这家公司违规代缴相关线索,立即开展核查,最终对丁某的违规缴费作了清退处理。

  2.“网购”参保没保障。2020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参保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参保人钱某通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网络平台)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驳回有关要求赔偿违约金、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人社部门依法处理。

  3.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骗取养老待遇被判刑。某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经查,不法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为个人异地虚构劳动关系后违规补缴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人社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4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二万元。

  4.伪造材料办理机关养老保险缴费被判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关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5.以参保名义进行诈骗被判刑。某市社会人员林某向社会群众宣称“只要缴纳介绍费,不用上班就能领取工资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虚构事实骗取群众财物。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以办理挂靠公司的名义收取90名社会群众介绍费82万元,并在前期发放部分工资骗取更多群众信任,共骗取社会群众54.94万元。2019年,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清偿被害人损失。

  二、伪造材料骗取养老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虚构个人信息、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养老金,属于违法行为。

  1.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郑某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2.变造个人档案骗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黎某为办理提前退休,对档案中记录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进行伪造。经当地人社部门核查,黎某档案公章存疑,真实工作经历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随后,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伪造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社会人员李某等人,向社会群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没钱可以不付钱,办完交出社保卡,领完垫付款再还回本人”,为部分社会人员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后为135名社会人员伪造劳动关系证明,以锅厂员工等身份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并从中牟取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198.59万元。2019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三、虚报事故或伪造材料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

  1.伪造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郑某存在虚构受伤经过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根据举报线索,当地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期间,郑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骗保事实。2021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撤销了郑某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随后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篡改事故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其他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1.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但每月领取养老金,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金被判刑。2019年1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电话举报,某酒店员工胡某疑似在就业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查,发现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2018年7月,胡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胡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