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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时间:2020-09-16 09:12: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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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更好地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推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壮大人才队伍,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新跨越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局政务是指局机关或由局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局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有关股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并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范围、工作对象、管理权限、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办公电话。

(二)办事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湛江市制定的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

(四)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包括办事的具体程序、时限以及实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的时间等。

(五)承诺的重点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等。

(六)办事的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规定、监督办法等。

(七)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的调整或取消情况等。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人事人才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局各股室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各股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局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奖惩、福利等情况;

(四)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局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但应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前提。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局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股室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通过吴川网、吴川市人民政府网等提供人事人才专项业务的公开服务。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局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即一般与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同步,由股室提出意见,在市人社局公文送审稿上签注意见,局领导审签后进行公开,并按规定及时将公开事项报市政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确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或咨询、提供服务等事项的办理,按照局效能建设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失职追究、监督反馈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股室,接到申请的股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办理股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相关股室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股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