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浅水镇权责清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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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浅水镇权责清单(2021年) | ||||
序号 | 权责清单名称 | 法律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6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 |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 |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 | 对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的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局令第48号 第一十六条第二款 | 1.计划:每年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的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组织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下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等等。 4.结果反馈:对检查中发现有不足及存在问题的、应告知整改或纠正,问题严重的可通告批评。 5.后续管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纠正,要跟踪落实。 | |
20 |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7 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7 |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8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9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对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5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8 |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9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1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3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4 |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5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6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7 |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矿产资源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 |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2 |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4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5 |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6 |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7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8 |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0 |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1 |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2 |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4 |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5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66 |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对逾期不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69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0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1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2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3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 |
76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79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3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4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代为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5 |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6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7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0 | 对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处罚 |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10.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3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4 |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5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6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7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8 |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99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0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1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2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3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4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5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6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7 |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8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09 | 对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林业部第10号令 第二十四条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10 | 对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1.计划: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抽调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并通知受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参照相关规程。 4.结果反馈:对检查情况给予评价,发现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 5.后续管理:对需处理的有关问题、事项跟踪落实。 | |
111 |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 | 1、计划责任: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制定涉密测绘成果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测绘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情况检查。 3、异议审核责任:对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 4、处理责任: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2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 | 1.计划:每年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的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组织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下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等等。 4.结果反馈:对检查中发现有不足及存在问题的、应告知整改或纠正,问题严重的可通告批评。 5.后续管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纠正,要跟踪落实。 | |
113 | 对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三款 | 1.计划: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抽调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并通知受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参照相关规程。 4.结果反馈:对检查情况给予评价,发现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 5.后续管理:对需处理的有关问题、事项跟踪落实。 | |
114 | 对林地林木流的转监督检查 |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1.计划: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抽调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并通知受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参照相关规程。 4.结果反馈:对检查情况给予评价,发现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 5.后续管理:对需处理的有关问题、事项跟踪落实。 | |
115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07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第二条第一款,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 1.计划:每年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的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通知:组织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下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等等。 4.结果反馈:对检查中发现有不足及存在问题的、应告知整改或纠正,问题严重的可通告批评。 5.后续管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纠正,要跟踪落实。 | |
116 | 对林业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9年修改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四十五条 | 1.计划:每年不定期作出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计划。 2.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检查。 4.结果反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程序不符合、资料不完善的,立即告知纠正。 5.情况处理:依据检查情况通告各相关单位,遇上疑难问题的请示上级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6.后续管理:对相关问题及时处理、逐步完善,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与保存。 | |
117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18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11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0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21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2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7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八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29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30 | 土地复垦活动监督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检查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出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1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出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2 |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
13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五款,广东省实施《中华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6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7 |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8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39 | 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0 |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1 |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年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2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4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5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11.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46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7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8 |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49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50 | 对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51 |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2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3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4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5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6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7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8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59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0 |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条第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1 | 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2 |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3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4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5 | 对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6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7 |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8 |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69 |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0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1 |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 |
172 | 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二条第二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3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4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5 | 对疫区中的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消灭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条第三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6 | 对林木种子(苗)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计划:每年不定期作出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程、方案进行。 2.通知:通知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 4.结果反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查单位作出处理。 5.后续管理:对需处理的有关事项跟踪落实,必须达到整改、处理的目的与要求。 | |
177 |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8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79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0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1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2 |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3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4 |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5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6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7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8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89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0 |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1 | 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2 |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3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4 |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5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七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6 | 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 1.计划:每年作出义务植树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进行义务植树的地点进行造林设计。 2.通知:组织人员、统一方法、安排时间进行。 3.实施检查:对义务植树林地进行实地检查,义务植树是范围、数量及是否有其它变化等等。 4.结果反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查单位作出处理。 5.后续管理:对需整改、处理的有关事项跟踪落实,必须达到整改、处理的目的与要求。 | |
197 |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8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199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0 |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消灭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1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2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三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三款,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3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4 |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九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5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教育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律交公安机关执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意不签领的,七日后行政处罚照常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06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07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08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09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10 |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责任:按发放的行政处罚决立书所确立的内容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11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如实调查、取证。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关法律、法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处罚意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处罚决定当场接受处理,如不接受处理的,可强制执行。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接受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决定继续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结论出来后,可按新的结论更改执行结果。 9.其它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 |
212 |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1)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2)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3)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改)第六十一条。 | ||
213 | 对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5年)第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5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6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7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8 |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六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9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1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2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3 |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5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六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6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27 | 对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0 年农业部令第 11 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
228 |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4年)第四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9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0 |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1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32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3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6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7 |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8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9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0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4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6 年农业部令第 3 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4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44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 | ||
245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6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7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8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49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0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1]4号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1 | 对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五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52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6 年农业部令第 3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3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4 | 对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采购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5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6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7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8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59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3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4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5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6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7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6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7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1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2 |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73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
27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5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7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8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2 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
279 | 对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8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8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82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83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5 | 对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六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8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第2次修订第六十六条、七十四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8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88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
289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9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9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92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3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94 | 对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4年)第四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5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6 | 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第三十三条,四十九条 | ||
297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298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9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1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02 |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
303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04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05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06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7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8 | 对以不合格的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9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1 | 对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2 |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3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14 | 对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六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5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6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17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18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 | ||
319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1 |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查案件,对违法事实、程序、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履行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责任。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2)违反《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基金和摊派项目的。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 | ||
323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24 | 草原管理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 | ||
325 | 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正第七条 | ||
326 | 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 | 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第二十八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7 | 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 1.事前责任:宣传种子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8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加贴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 1.事前责任:宣传无公害农产品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无公害农产品。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9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乳制品销售环节,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 1.事前责任:宣传对生产环节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在生产环节中重视与参与依法、规范生产,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检查(检验)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事项)及其所有者、经营者和实施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0 |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十五条。 | 1.事前责任:宣传对生产环节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在生产环节中重视与参与依法、规范生产,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检查(检验)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事项)及其所有者、经营者和实施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2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3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4 |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5 | 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四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做出符合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结论。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7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 | ||
338 | 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 | 1.《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第二章第八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三(二)、(三) | ||
339 |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0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1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2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监督检查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条 | ||
343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
344 | 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十条 | 1.事前责任:宣传种子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5 |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主席令第35号修正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 1.事前责任:宣传种子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6 | 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令重新修改)第八条 | ||
347 | 肥料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七条 | 1.事前责任:宣传肥料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肥料。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8 | 农药管理的监督检查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五条 | 1.事前责任:宣传农药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检查(检验)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9 |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七条 | ||
350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条 | 1.事前责任:宣传植物检疫政策法规,引导植物检疫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以及被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规范进行植物检疫。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检查(检验)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1 | 农作物种子、桑蚕种、食用菌菌种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第三条 | 1.事前责任:宣传种子政策法规,引导公众合法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 2.检查准备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培训和指导,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不得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3.现场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异议审核责任:被检查对象对检查(检验)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安全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5.处置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查(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实物及其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安全信用档案。公布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依法报告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处理措施。 6.移送责任: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本局执法机构查处。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监测。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2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五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3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查封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五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4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5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6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 2.执行责任: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
357 | 对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经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8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9 |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假、劣兽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的查封、扣押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0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1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第五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2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扣押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3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查封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4 |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的查封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65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查封,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扣押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66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68 |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改第四十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 2.执行责任: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
369 | 对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或货主,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植检机构代为除治 | 1.《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第十五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70 | 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乳产品的工具、设备扣押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71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72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第十八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73 |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是使用假、劣兽药的强制 | 1.《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1.事前责任: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 2.执行责任: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
374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扣押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75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第五十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8、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76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377 | 对在品种侵权案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事前责任:依法做好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公示案件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检查相对人提供的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入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 4.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5.证据收集责任: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6.听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送达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履行告知义务; 8.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9.执行责任:决定罚款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7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5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6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7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8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89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1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2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3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4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5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6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7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8 |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39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1 | 对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2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3 | 对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 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4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5 |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6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7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09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0 | 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1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3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5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6 |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2008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1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0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1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2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3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存在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5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6 | 对存在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7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8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29 |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0 |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4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六十七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35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6 |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7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8 | 对存在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3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4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7 | 对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49 | 对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0 | 对存在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1 | 对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2 | 对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3 | 对存在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4 |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6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7 |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 第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5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1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62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二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5 |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7 |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8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监督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4号)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 1.事前责任:根据上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处理责任:收到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69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70 | 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二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第十五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73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74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75 |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处罚人或处罚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只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
476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7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78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79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2012年施行 第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0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1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2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3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4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5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2012年施行 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7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8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89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2012年施行 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1 |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2 |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3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七章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七章第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5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6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8 | 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499 |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0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1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4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5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7 |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8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0 | 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1 |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2 |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5 |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6 | 对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2012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7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8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19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作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20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卫生部令[1990]第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21 |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修改 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22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版 第五十八条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3 |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4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六十二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处理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6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2017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 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 第十九条第一款 | 1.计划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三定方案”职能,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复查反馈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 4.后续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工作进行不定期回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8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9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1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2 | 对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3 | 对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4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6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7 | 对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三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四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五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六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8 | 对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者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挖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9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1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2 | 对围垦湖泊、河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4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5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6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7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8 | 对在库区内围垦行为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9 | 对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0 | 对围库筑塘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2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3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4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5 |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6 | 对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7 | 对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8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负责:不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关企业个人依法依规生产作业。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 2、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告知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经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事前责任:加强条例宣传。 2.催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行强行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拆除后的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0 | 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行为实施强行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事前责任:加强条例宣传。 2.催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行强行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拆除后的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1 | 对擅自修建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1.事前责任:加强条例宣传。 2.催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 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执行强行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现场检查拆除后的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2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三条第一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三条第二款 | ||
56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四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 | ||
564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