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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川市开展 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 指导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30 10:12:50 来源:国务院令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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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川市开展

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

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吴川市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指导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8

 

 

 

 

 

吴川市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

专项行动指导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和《湛江市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指导方案》(湛民函〔2015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推动我市低保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做到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强力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责任低保,构建标准科学、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主管负总责原则对低保申请人的调查审核,由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镇(街)、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责任主体。

(二)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做到评估核定家庭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纳保程序按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退尽退,有效进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原则。在核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任何对象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决不姑息,坚决问责。

    四、重新申请、审核、审批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91- 915日)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我市成立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单位及主管部门均要成立相应机构和专职办公室,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和时间,做好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二保障工作经费市政府安排必要的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三是组织业务培训。由民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业务辅导培训,使他们掌握低保政策法规,懂得操作流程。四是做好思想发动。一要开好动员大会。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层层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二要营造宣传氛围。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以及派发资料、张贴海报和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开展低保重新申请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及重大意义。

    (二)实施阶段(2015916-1230日)

    第一步:申请受理(2015916-930日)

1申请对象:持有吴川市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包括符合续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和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受理申请: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受委托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协助申请及协助调查,不直接受理),申请对象统一填写《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农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递交如下资料:

1)低保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写明家庭人口、收入、困难原因等);

2)中学或大学就读证明;

3)申请低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大病医疗诊断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6)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7)退休工资和在职工资银行存折正件和复印件。

8)核对承诺书或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承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真实准确,并签字确认)。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2015108-1110日)

   镇政府(街道办)受理低保申请后要组织驻村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分组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也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1入户调查的内容为:

1)户籍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是否满足共同生活条件、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等;

2)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退休工资、劳务收入、赡养收入(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申请人,义务人户口不在一起)、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不动产收入;

3)家庭财产,包括住房、不动产、高档家用电器、古董艺术品、贵金属制品等;

    4)市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财产或收入的其他项目。

以下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如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抚恤金、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报审批:

1)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及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城镇居民为月均410元/人、农村居民为月均260元/人)的;

4)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5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和贵重饰品等;

6)有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7)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8)三年内有新建住房(全倒户重建、安居工程资助建房、单亲母亲资助建房除外)或门店出租的;

9)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11)财政供养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申请,但成员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大病诊断证明,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村(居)委干部及其家属原则上不得申请,如有困难需申请低保的,要单列出来,由民政局从严审批,建立家庭备案;

12)下岗人员不进行再就业登记的,或已进行登记,但连续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虽已就业但能证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低保)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第三步:审核阶段(20151111- 1130日)

镇政府(街道办)、各单位及主管部门成立低保审核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分党政班子成员、民政工作人员、部分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单位领导、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辖区内和单位的低保对象的条件审核工作。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由低保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同时在其单位、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及镇(街道)、主管部门公开栏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还要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由单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挂钩干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单位领导、村(居)两委班子部分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控制在5-7人。评议重点是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评议程序是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或主管单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城镇)低保意见,并按照补差办法确定补助金额,录入低保对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后,连同申请卷宗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四步:市民政部门审批(2015121-1220日)

市民政局全面审查各单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批材料。对单独登记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有疑问的、有举报的,市民政局要组织人员一个不漏的全部入户调查。市民政局可邀请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工作。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要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或居住的村(居)委会公开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市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数据录入及资金发放(20151221-1230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已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准确录入低保数据库。市民政局与财政部门及时联系,做好低保资金拨付工作。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51221-1230日)

建立低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定期复核制度。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根据其劳动能力、家庭困难原因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将低保对象可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残呆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家庭减员情况,一年审核一次;B类为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一年入户审核一次;C类为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者不易确定,家庭收入变化幅度大或者家庭成员结构变化大的,家庭即将有小孩毕业准备就业的,重点审查,至少半年一次核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市核对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二是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向镇政府(街道办)、单位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三是建立和完善二榜公示制度。市民政局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单位领导近亲属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市民政局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五是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市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应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六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市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社会救助股股长负直接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低保审核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办主任和各单位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在市级抽查中发现错保率达3%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工作推进过程当中,主要领导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也是审核责任主体,并负责签署审核意见。民政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处行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畅通信访渠道。市、镇两级及单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高度重视在重新申请低保过程中的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当地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群众在低保重新核查中的来信来访,要把问题发现、解决在基层。

(三)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向低保申请对象收受、索要财物或接受申请对象宴请、娱乐消费等行为。严禁利用职权为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亲友办理低保。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六、总结汇报

市民政局要对低保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201512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政府和湛江市民政局。

 

附件:1广东省农村居(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