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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 吴川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核实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30 09:57:09 来源: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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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切实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从业人员住房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条件及规定>的通知》(吴府〔201521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度吴川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门分工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料收集并进行初审。

(二)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认定。

(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办)移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过程中,公安、国土、税务、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等单位根据需要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财产证明。

二、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居民供应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1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所有区域(镇、街道)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新就业大学生供应对象条件

1.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周年;

4.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已在市区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条件

1.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及购买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4.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一个经济家庭)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当合并计算。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员向单位申请后,所在单位统一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单身人士须提供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领取保障金的银行存折;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退役伤残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

(七)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外,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公积金存折;

(八)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供所在院校毕业证;

(九)以上申请材料须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五、受理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从20171115日至1130日)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部门审核(2017121日至2018114日)

受理机关应在20171220日前调查申请人收入情况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移交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1230日前对申请人收入情况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转交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产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丈量核实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在2018115日前完成初审并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2018115日至201824日)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工作单位公告栏及当地政府、房管部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四)政府审批(201815日至20182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报市政府审批。

请于2018215日前完成有关的审核及公示工作,并将情况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