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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高吴川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时间:2019-01-21 09:46: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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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作用,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湛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民救[2018]7号)的要求,现将调整提高吴川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所有标准)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所有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 8 万元。

  二、门诊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门诊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实行 100%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 6 万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照 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 5 万元。

  吴川市民政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调整提高吴川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吴民发【2018】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