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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3-12-20 17:49: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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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吴川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湛江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湛江市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镇(街)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建设政策,指导实施城乡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 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机制。

  (十)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依法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四)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

  (十五)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吴川市行政区划图第四条 吴川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民政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 计划财务股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审计工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捐赠财(物)财务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乡镇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相关救助办法;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地名股。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镇(街)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界线变更,以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当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六)社会事务股。贯彻落实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核以及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机制,落实儿童收养政策,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

  (七)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严格依法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抽查审计、评估评价、联合监管、随机检查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