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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川市人大代表在联络站征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处理办法

时间:2019-09-10 15:36: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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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川市人大代表在联络站征集的群众

意见建议处理办法

 

201996日吴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3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健全群众意见建议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完善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反馈工作流程,推动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进联络站接待群众等活动中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以及群众通过网上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进联络站开展接待群众活动时,代表联络站应协助填写《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登记表》,对群众意见建议如实做好记录。参加接待群众活动的市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接待群众活动结束后,代表联络站应与参加活动的代表及时对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梳理。

第五条  符合代表建议件交办的群众意见建议,属于省职权范围的,送交湛江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协调省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出;属于湛江市职权范围的,交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协调湛江市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向湛江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出;属于市或街道办职权范围的,由收到群众意见建议的市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按代表建议办理规定处理;属于镇职权范围的,交由镇人大主席团协调镇人大代表撰写代表建议,再按代表建议办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件交办的群众意见建议,属于事实清楚简单、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由代表联络站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属于情况较复杂、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由代表联络站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等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违法违纪等信访事宜,由代表联络站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并引导其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

第八条  对带有普遍性或有典型意义、比较重大问题的群众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协商,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代表约见专题,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督促问题有效解决。

第九条  代表建议交办后,承办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后,告知相关镇(街)联络站;镇人大主席团收到镇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后,告知本镇联络站。

第十一条  代表联络站收到代表建议答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并征求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登记表》,连同代表建议件、答复函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接待群众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对群众意见建议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加强指导,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应督促代表联络站及时做好群众意见建议和有关答复情况的资料归档和分类统计工作,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分别逐级报送半年度《代表联络站群众意见建议征集和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定期对群众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加强分析研判,促进群众意见建议的运用和转化。

第十五条  驻吴湛江市(省)人大代表在联络站征集的群众意见建议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