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和《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14〕24号)精神,设立吴川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挂吴川市知识产权局、吴川市地震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市科学技术局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不再保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2.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3.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畜牧兽医局。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初审。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3.部分县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4.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初审(暂时停止实施,通过海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现有其他监管措施进行管理)。
5.“三来一补”项目协议(合同)审批(暂停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核(改为日常业务办理)。
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8.广东省城镇化技术集成应用试点。
9.广东省健康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10.广东省星火技术产业带。
11.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12.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13.申报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4.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15.申报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事项。
1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17.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18.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19.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20.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21.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22.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审核。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24.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
2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市审批)。
26.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登记)。
27.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28.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9.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30.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核。
3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审批)。
32.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报省认定)。
3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职责。
(五)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职责。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增加的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管理,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商贸流通业、信息化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口岸管理、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相应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组织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及科学研究计划等的研究和实施工作。组织本市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实施工作。
(四)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电子、机械、民用爆破器材、商品流通(含盐业、餐饮服务、化学危险品、旧货交易、拍卖业、典当业、生化制药、再生资源、废旧汽车业)等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规章和经济技术政策。
(五)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国际贸易形势和科技服务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对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申请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打假”。负责涉外专利案件的处理,为有关部门对涉及专利的案件提供咨询、鉴定意见或技术判定;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七)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交通、商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与工业、商贸流通业、交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提出促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交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组织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湛江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申报。
(八)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发展。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九)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进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等经费。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十一)拟订有关规范商品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开拓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承担组织实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负责茧丝绸生产和流通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
(十四)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面向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国家、省、市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五)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的供应,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卖管理,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负责民爆物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七)拟订和执行外贸、口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我市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各项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口岸规划建设发展工作。
(十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和监督我市举办或参加的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九)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湛江市外经贸局报送有关动态。
(二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出口经营资格;拟订境外发展、投资和管理办法和具体办法,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的审核;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报业务;指导和监管我市举办或参加的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招商等活动。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科技外事相关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三)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十四)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及推动建成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及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
(二十五)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与民营科技等工作;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十六)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科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地震应急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应急装备的储备和城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
(二十八)负责制定全市地震台,地震群测群防网(点)及地震信息关系的规划;负责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地震台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予以指导管理,加强对市地震台业务技术人员和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主管全县地震监测实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市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调查核实当地所出现的各种宏观,微观异常,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处理当地出现的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人心;按国家规定审核把关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维护社会秩序。
(三十)管理和实施地震监测工作,在省地震局及湛江市地震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提出本市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三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十二)推进地震科学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学术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工作有关的学会活动。
(三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三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