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交〔2023〕1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广东省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5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促进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用于岛际(含陆岛,下同)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拨付各地使用。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客(渡) 船是指农村水路、陆岛或岛际运输的客(渡)船。
第三条统筹使用资金不低于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用于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便民服务等项目,国家政策如有变化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补助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所有人或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助资金和扣除统筹使用资金的涨价补助资金余额构成,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含渡工劳务补贴),与船舶的客位数或主机功率数、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或岛民/村民占比、安全生产系数、船型系数等挂钩。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
第五条资金补贴年度是指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
第二章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六条 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补贴范围
客运经营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水路经营许可证明,经营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外)须具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船舶营运证等船舶证书。
第七条岛际和农村客运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
以船舶综合功率数为单位补贴运营费用:
单船油价直接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功率数/全省营运船舶综合功率总数×岛际和农村客运油价直接补贴资金总额
单船综合功率数=船舶主机额定功率×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岛民或村民占比×船型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1.船舶主机额定功率以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为准。
2.运营系数为船舶实际营运天数(新建、报废、检修、极端天气停航等均不算入营运时间)与资金补贴年度天数的占比。
3.地区调节系数是油补资金向粤东西北地区和欠发达山区倾斜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区调节系数分四档(见附件1):第一档为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地区调节系数为3;第二档为除第一档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2;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1.5;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他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1。跨省运输客滚船的地区调节系数按1计。
4.岛民或村民占比是指资金补贴年度当地岛民或村民实际购买优惠票价的客票数占资金补贴年度售票总数的比例。未提供岛民(村民)占比原始凭证的,岛民或村民占比按10%计算。
5.船型系数是油补资金对不同客船船舶类型的调节系数。按水路客运船舶在补助期限内旅客票款收入占该船全部票款收入的比例作为船型系数。
6.安全生产系数是对资金补贴年度内营运船舶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惩罚的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资金补贴年度内营运船舶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非情节严重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0.1;受到情节严重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0.3。补助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1次一般事故扣0.1,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扣0.3,每发生1次重大事故扣0.5,每发生1次特别重大事故扣1。被各级安全生产部门约谈的,每发生1次扣0.1;被各级安全生产部门挂牌督办的,每发生1次扣0.3。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对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营运船舶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各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处罚信息为准;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被各级安全生产部门约谈或挂牌督办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的相关信息为准。如同一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违法违规事件被管理部门约谈、挂牌督办、处罚的,按扣分较高的规则进行一次扣分。
单船综合功率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单船补贴金额、运营系数、岛民或村民占比、船型系数取小数点后2位。
第八条 农村渡运船舶补贴范围
(一)经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投入营运的渡口渡船,须具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二)原公路部门管辖的投入营运的公路渡口渡船,须具有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船舶须具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乘客定额证书》。
第九条农村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
(一)以船舶为单位补贴渡工劳务费用:
义渡船舶单船渡工劳务补贴金额=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12×运营调节系数
非义渡船舶单船渡工劳务补贴金额=非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12×运营调节系数
义渡船舶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为当地岛民或村民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非义渡船舶是指除义渡船舶之外的其他农村渡运船舶。每个渡口核定纳入义渡补贴范围的船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艘。
1.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非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
2.运营调节系数:运营系数大于0.5时,运营调节系数为1;运营系数大于0且小于等于0.5时,运营调节系数为0.5;运营系数等于0时,运营调节系数为0。
运营系数同第七条规定。
(二)以船舶综合客位数为单位补贴运营费用:
农村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重点对象是保障岛民或村民日常出行的客渡船,均以船舶综合客位数为单位计算运营补贴:
单船运营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全省运营渡船综合客位总数×(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资金总额-渡工劳务补贴总额)
单船综合客位数=载客定额×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1.载客定额以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为准。载客定额少于12个客位的,按12个客位计。
2.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同第七条规定。单船综合客位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单船补贴金额、运营系数取小数点后2位。
3.义渡调节系数是向义渡倾斜的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为2,非义渡调节系数为1。
第十条 不纳入油价直接补贴范围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
(一)未经许可或批准,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的。
(二)资金补贴年度未参与运营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的。
第三章 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
(一)新建的农村水路客(渡)船。
(二)除农村水路客(渡)船外,其他新建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和客滚船等客(渡)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全省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便民服务、绩效奖励和行业管理提升等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任务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水路客(渡)船新建补助要求
(一)新建船舶是指自行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过的船舶,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更新旧船舶的运力。
(二)新建船舶必须实际投入营运,并且在资金补贴年度提出申请。
(三)自行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统筹使用资金补助标准
(一)新建、购买柴油动力义渡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85%补助,新建、购买柴油动力非义渡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70%补助,以上两项补助均不得超过表一的限额。
表一 船舶新建、购买补助限额表
(二)新建、购买柴油动力农村水路客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80%补助,新建、购买柴油动力陆岛和岛际运输普通客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65%补助,新建、购买柴油动力用于农村水路客运的高速客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50%补助。以上补助事项均不得超过表一限额。
(三)新建、购买的纯电池动力、LNG单燃料、甲醇单燃料或氢能单燃料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客(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65%补助,但不超过表一限额的2倍。
(四)上级要求完成的客(渡)运工作任务事项、农村水路渡船的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的安全设施改善项目、农村客(渡)运码头(渡口)的候船设施改善项目、客运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的80%补助,以上渡船及渡口补助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客运码头补助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组织的试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补贴金额计算
(一)客(渡)船统筹使用资金补贴金额计算
单个项目计算补贴金额=补助标准×安全生产系数×地区调节系数
安全生产系数是对补助期限内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被约谈、被挂牌督办和不良信用予以惩罚的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助期限内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约谈、被挂牌督办的扣分规则同第七条规定。项目申请人或企业上一年度水运信用等级为“C”级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安全生产系数为0。水运信用等级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信用信息为准。
地区调节系数同第七条规定。单个项目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个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的90%。
(二)其他统筹使用资金补贴金额计算
单个项目计算补贴金额=补助标准×安全生产系数×地区调节系数
安全生产系数、地区调节系数同上一款规定。单个项目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个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的90%。
第十五条 统筹使用资金安排原则
(一)统筹使用资金安排优先次序如下:
1.绩效奖励资金。
2.上级要求完成的客(渡)运工作任务事项。
3.农村水路客(渡)船项目。
4.农村水路渡船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包括渡船的消防、应急安全防护设备、船舶监控系统的购置安装,以及农村水路渡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
5.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安全设施改善项目。包括引道、斜坡道、趸船(平台)、跳板(钢引桥)、系缆设施的维护改造及安全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新建或更新改造。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包含临时停靠站(点)。
6.农村水路客(渡)船以外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客船项目。
7. 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的候船设施改善项目。
8. 客运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应按省级标准建设或升级改造,并共享数据资源。
(二)统筹使用资金按照以上优先次序逐项予以补贴。当统筹使用资金足够时,按第十四条核准的补贴金额进行补助;当某一类统筹使用资金不足时,按照单个项目在该类所有项目的补贴资金占比计算补贴金额:
单个项目补贴金额=单个项目计算补贴金额/该类项目全部计算补贴金额之和×统筹使用资金余额。
(三)资金补贴年度统筹使用资金大于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总和时,多余资金用于下一年预拨项目统筹使用资金或再用于当年度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
(四)预拨项目无正当理由在当年度未完成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预拨项目的申请资格。
(五)已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绩效奖励资金应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奖励资金来源
每年从涨价补助资金中提取100万元作为绩效奖励资金。绩效奖励资金当年全部予以分配。
第十七条绩效奖励资金应用范围
绩效奖励资金应用的具体项目由各地市自行确定,范围如下:
(一)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便民服务和行业管理提升等研究工作或建设项目。
(二)水路客运油补等相关政策宣贯培训。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水路客运任务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分配方法
绩效奖励资金=绩效奖励资金总额×绩效奖励系数
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绩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全省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地市,其绩效奖励系数分别为0.5、0.3、0.2。绩效考核全省排名前三名出现并列的,绩效奖励资金按名次绩效系数占比进行分配。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十九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管理
(一)船舶经营人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补贴申请、营运天数资料(渡船须提供渡船渡运日志,见附件2;客船以航行日志、客运站售票记录等为准)、实行当地村民或岛民优惠票价相关材料(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或批复,以及售票记录)、义渡资料(以乡镇政府有关文件为准,每个渡口核定纳入义渡补贴范围的船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艘)及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出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3)。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出具辖区内渡船营运天数的抽查暗访情况说明;在10月20日前填写《广东省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4)、《广东省农村水路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5),并汇总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出具所辖区渡船营运天数的公示、社会公众反馈情况说明,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贴计划,在10月31日前填写《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统筹使用资金申报管理
(一)补助对象为补助期限内上级要求完成的客(渡)运工作任务事项、农村水路客(渡)船项目、农村水路渡船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安全设施改善项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客船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候船设施改善项目和客运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等。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统筹使用资金补助项目在开工前需将项目概况、造价金额、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等向所属县、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申请人应在项目完成20日内将补助申请报告及项目完成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客(渡)船新建项目的申请须提供申请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申请资金)、报备文件、建造合同或购买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船舶证书、营运证书(渡船须提供投入运营资料)、船舶新建图片等申报材料,新建或购买船舶还需提供船舶未投入使用承诺书。
上级要求完成的客(渡)运工作任务事项、农村水路渡船的安全能力提升项目、农村水路客(渡)运码头(渡口)的安全设施改善项目、客运码头(渡口)的候船设施改善项目、联网售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须提供申请书(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申请资金)、立项证明、合同复印件、建设或施工图片、验收证明、结算发票等申报材料。申请预拨项目统筹使用资金补助的,申请时至少应提供申请书(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等)。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广东省水路客(渡)运新建船舶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广东省水路客(渡)运建设项目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相关申报材料加盖审核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各县(市、区)的统筹使用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单项50万元以下的统筹使用资金申请项目,将《广东省水路客(渡)运新建船舶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广东省水路客(渡)运建设项目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中央资金下达要求和我省财政省直管县要求,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不含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及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预拨项目除外)。
补贴50万元及以上预拨项目分三次拨付:(1)项目申请人提交立项证明和合同复印件时,拨付补贴金额的40%。(2)项目申请人提交中期评审或施工证明,拨付补贴金额的30%。(3)项目通过验收并清算审核完毕后,拨付余下补贴金额。
补贴50万元以下预拨项目分两次拨付:(1)项目申请人提交立项证明和合同复印件时,拨付补贴金额的50%。(2)项目通过验收并清算审核完毕后,拨付余下补贴金额。
如合同结算发票金额低于补贴金额时,最后一次拨付补贴金额为结算发票金额与已拨付补贴金额的差额。
因客观原因,预拨项目在下一年度未完成的,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一年。经批准延期后,预拨项目在延期年度内仍未完成的,申请人应退还全部预拨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核汇总各地单项50万元及以上的统筹使用资金申请。
(二)汇总各地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请和单项50万元以下的统筹使用资金申请。
(三)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向社会公众公示资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对各地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六)督促指导各地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七)组织开展各地市水路油补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省直管县的要求,及时下达有关资金及绩效目标。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受理及审核、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辖区资金申请情况。
(三)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请项目和单项50万元以下的统筹使用资金申请项目的审核,以及预拨项目的审核监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请项目、统筹使用资金申请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制定本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五)通过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示资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基础台帐。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对本辖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水路客(渡)运行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地区调节系数分档对应区县的说明
2.渡船运营日志
3.承诺函
4.广东省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
5.广东省农村水路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
6.广东省水路客(渡)运新建船舶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
7.广东省水路客(渡)运建设项目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