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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假劣 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时间:2020-03-03 11:29: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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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假劣

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2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执行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湛江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卫生消毒用品等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有序开展,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在疫情防控期间

对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坚决打击


       1月26日2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业路分店涉嫌销售劣质口罩。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依法将股东张某勇和售货员黄某静带回派出所调查,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协助配合。

       经审讯,张某勇供述其与售货员黄某静以每个口罩12.5元的价格购买了1200个“三无”N95口罩,并以每个口罩18元的价格售出,其中售出1000个,剩余的200个寄回老家。同时,张某勇还曾销售“三无”某牌高过滤菌卫生口罩20000多个。张某勇通过销售以上两种口罩,共从中获利约41000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核实张某勇销售的两种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勇、黄某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公安机关时刻准备着

严格执法

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