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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3-03 11:16: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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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恶劣,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聚众起哄闹事、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私设灵堂、堵塞大门等扰乱医疗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五、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1日



依法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特别是维护医疗场所秩序

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尤为重要

疫情发生以来

医务人员不顾个人安危

夜以继日 加班加点

零距离与新冠病毒展开殊死搏斗

用生命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无论患者还是家属

都应当自觉配合医务人员工作

也只有大家万众一心才能渡过难关

对于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