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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8-28 15:21: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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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第一中学经吴川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向我局提出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为合理制定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规定,在我局成调价监股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书信等方式,对本方案提出宝贵意见。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23828日至20239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联系电话:0759-5553232

  (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 wjj5553232@163.com

  (三)寄发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解放中路143号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邮编:524500。(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

  附件:《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825

  




附件:

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吴川市第一中学向我局递交《吴川市第一中学关于提高高中部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规定,在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股《关于吴川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宿费成本的监审报告》(吴发改价成监审〔20233号)和综合考虑毗邻地区及我市其他公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吴川市第一中学高中部现有学生宿舍楼共三栋,总建筑面积16879.87平方米,共有251个套间,可供2008个学生住宿。宿舍生活设施基本齐全,每个住房4张双层钢管床,1个浴室卫生间,2台电风扇,11.5匹格力空调机,配有照明、冷热水和消防安全等设施。每栋宿舍楼安排3个管理员、1个清洁工、3个保安员进行日常管理。

吴川一中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一直按《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吴价〔2002100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收费210元。由于住宿费成本不断增加,当前住宿费收入难以维持宿舍管理的日常开支,该校向我局提交《吴川市第一中学关于提高高中部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申请将住宿费提高到每生每学期480元。

二、政策依据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的规定,市、县公办中小学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的规定,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成本监审情况

  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股对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成本进行了监审,出具了《关于吴川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宿费成本的监审报告》(吴发改价成监审〔20233号),吴川市第一中学高中部生均住宿费成本为447.22/学期·生。

  四、毗邻地区及我市其他公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情况

(一)吴川市

吴川市第三中学(有空调):440/学期·生,2018年秋季起执行。

(二)廉江市

学生宿舍非套间(有空调):420/学期·生;

学生宿舍套间(有空调):450/学期·生;

2018年秋季起执行。

(三)遂溪县

普通学生宿舍(有空调):415/学期·生;

学生公寓三级(有空调):480/学期·生;

学生公寓二级(有空调):580/学期·生;

学生公寓一级(有空调):630/学期·生;

2018年秋季起执行。

  五、拟定收费标准情况

  根据我局成本监审情况,并对比毗邻地区及我市其他公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情况,现拟定吴川市第一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40/学期·生,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住宿费退费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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