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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川市团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0-18 17:01: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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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团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谈话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团中央、团省委、团湛江市委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团干部“选、育、管、用、爱”全流程链式管理机制,推动我市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吴川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川市贯彻落实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吴办字〔202311)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共青团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团干部的选拔任用

()选拔条件

应当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团内相关文件  规定的思想政治、作风品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  基本条件,并且政治面貌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村(社区)团组织书记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选拔范围

主要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青年优秀典型、退伍军人、非公有制企业、乡村振兴志愿者、创业致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企业团组织负责人、青年社会组织骨干、青少年事务社工、优秀青年典型等不同领域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行业领军人、青年典型人物等优秀党团员,进入团市委或镇(街道)、市直单位、国有企业、学校、村(社区)、“两新”组织等团的岗位。

()选拔途径

1.选举产生。

团市委、基层团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会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委)通过选举产生。

2.调动或指派。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团委的负责人(包括书记、副书记),各级团的工作委员会由上级团组织派出任命。总支、支部、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

3.挂职兼职。

(1)团市委机关选配挂、兼职副书记3名,其他挂职干部若干,挂职副书记和挂职干部原则上要全脱产参与日常工作,挂职副书记明确分管联系的具体工作职责,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行政体制内的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入团的机关工作;兼职副书记无须全脱产,在需要议事或有重大任务时参与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2)各基层团()委要求配备挂、兼职副书记13名,可从辖区范围内青年人数较多的企业团组织负责人、青年社会组织骨干、党群工作者、青少年社会事务社工、学校团组织书记或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教师、大学生党团员、乡村振兴志愿者、优秀青年典型中产生。镇(街道)()委按照713人组织格局创新要求配备委员会,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青少年事务社工等方式增强团工作力量。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挂()职团干部。

4.职能配置。强化服务青少年工作职能配置,团市委机关配备相应的青少年事务工作人员,常态化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服务青少年成长及青年社会组织孵化相关工作,实现社会化选聘、项目化用人,畅通多渠道团工作骨干的来源。

5.公开招考。团市委机关可推出团干部岗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全省公务员招考规定或人社局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规定公开招考。

6.公开选拔。团市委、镇(街道)、中学和市直单位可在机关内部通过中层竞岗等方式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团干部;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时,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团干部。村(社区)要拓宽选拔视野,从年轻的村干部后备干部当中选拔团干部,鼓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年轻同志兼任团组织书记。

()选配流程

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干部双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团干部由同级党组织主管、团市委协管的双重管理制度。

1.(街道)()委书记、副书记,市直单位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意向人选在酝酿确定后须将候选人的建议人选请示(沟通意见函)提交至团市委。

2.经同级党组织、团市委联合考察组考察,同意后批复并 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以换届选举方式进行的建议人选经批复后方可列为候选人,选举后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团市委,经团市委批复同意,由同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以调动或指派方式进行的人选,由同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村(社区)团干部的产生和任命参考镇(街道)团干部的产生和任命操作流程。

()任职时间

以选举方式产生的镇(街道)、市直单位团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以调动或指派产生的镇(街道)、市直单位团干部,任职时间以其所在的党委()会议同意通过之日起计算。

()团干部相关管理规定

1.团市委机关按照《吴川市贯彻落实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工作方案》(吴办字〔202311)有关文件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团干部队伍,配备率达到100%、在岗率100%,出现空缺原则上3个月内应配齐。镇(街道)、市直单位、中学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出现空缺原则上3个月内应配齐。村(社区)团干部缺配的,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补齐。

2.规范镇(街道)()委设置。镇(街道)()委应配备书记1名、副书记13名。书记专门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

3.落实从严治团制度。团干部任职离岗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报告需向上级团委报告,上级团委派员列席下级团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团干部的培养教育

()教育培训。新任的团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团组织及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任前谈话。各基层团()委新任职书记(负责人)任职后须根据团市委安排到团市委机关跟班学习,每期跟班学习期限为3个月。每位团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系统内培训。未入党的团干部,要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尽早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

()专项破难。围绕共青团改革难点,组建“两新”组织团建、 “青年之家”建设、志愿服务等工作专班,常态化开展跟班学习。重点面向镇(街道)、市直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域选拔团干部、青年骨干到团市委参与工作专班,集中进行解难破题。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可参考镇(街道)()委书记专项破难制度。

()交流锻炼。实行优秀团干部“一人一策”培育,通过挂职、交流、轮岗等方式,择优选拔一批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明显、发展潜力大的团干部到艰苦环境、急难险重任务中加强锻炼和考验,推动团的机关干部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交流。

三、团干部的管理考核

()待遇享受

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到团市委开展挂职工作的挂职干部,在其挂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并经考察后决定调任或聘任,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据相关程序办理调任;镇(街道)()委书记享受中层正职待遇,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中学团委书记专岗专设、享受中层正职待遇;中小学校按照德育主任(政教处主任)层级设大队辅导员;村(社区)、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基层团干部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满1年后,表现特别突出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纳入村(社区)“两委”干部后备人选。全市各级团组织书记列席同级党组织关于党建群团相关工作议题的会议。

()考核机制

1.考核内容。团市委制定《吴川市基层团()委书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每年召开1次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会对直属下级团组织的团干部实绩进行考核,同时对其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作用发挥和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年度考核结果以等次形式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等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40%

2.考核方式。各基层团()委书记由团市委负责考评;其它基层团支部(总支)书记由其上级团组织负责考评。对于挂、兼职团干部,当年考核鉴定由其所在的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团组织进行

3.结果运用。强化考核结果刚性运用,考评结果通报同级党组织,同时向市委组织部推荐考核优秀的团干部由组织部门研究后纳入后备人才库,考核评价结果同时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重要依据,对连续考核靠后,结合其日常表现、工作能力,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调整转岗等处理。对挂、兼职团干部的考核鉴定结果通报原单位并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征求其本人意见给予留任或重用,对于表现不佳的可中途将其退回原单位,健全畅通人员流动机制。

(街道)()委对村(社区)团干部进行考核的结果按照20%比例的优秀团干部向镇(街道)()委推荐,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按程序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四、团干部的转岗及使用

对于任期满一届或年龄较大的各级团组织书记,推动其转岗。建立优秀团干部人才库,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从各级团干部中选拔一批优秀青年。对经教育培养、表现优秀的,纳入展入党、挂职锻炼、提拔使用等重点培养对象。

五、团干部的关心关爱

()提升政治关爱。对于表现突出、服务中心大局成效显著的各级团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评优评先以及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备干部时予以倾斜。对共青团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团组织书记,团市委可向市委组织部推荐纳入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参加优秀年轻干部培训班。

()创造良好环境。实行改革创新和实干攻坚容错纠错,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团干部撑腰鼓劲。对于为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 任务中,因工作失误本应被问责追究,但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 的,可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党委领导应当认真负责地帮助和督促团干部防错纠错,早发现、早提醒,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帮助团干部改进提高。

()保障相应报酬。从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选配的()职副书记,村(社区)团干部、社工团干部,保障相应报酬待遇,并由挂兼职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作用发挥等因素,提供出差、餐费、交通等方面的工作补贴,纳入本单位公用经费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