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审批业务手册
时间:2022-01-20 15:59: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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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 |
1 | 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2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0号令)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8号令)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粤府令第1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 | 审批条件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4 | 申请材料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4.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5.行政审批部门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6.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5 | 申请表格 | 申请表格下载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883007104689Q4440110003000 |
6 | 办理程序 | 申请(网址:http://dljz.mof.gov.cn)—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
7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8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9 | 所出证照及有效期 | |
10 | 办理地点 | 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康乐路吴川市财政局二楼会计股办公室 |
11 | 联系电话 | 0759-5586383 |
12 | 监督电话 | 0759-5586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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