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成环保灶研发、生产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 及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11:50:03 来源:本网
【 打印 】


吴川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府〔201938

直线 2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成环保灶研发、生产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

及安置方案》的通知


覃巴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成环保灶研发、生产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业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吴川市人民政府  

2019115  


集成环保灶研发、生产项目用地征(收)

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称为综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耕地4.8万元/亩,园地3.8万元/亩,林地2.92万元/亩,养殖水面4.9万元/亩,建设用地(包括经批准的墓葬地)4.8万元/亩,未利用地(不包括墓葬地)2.4万元/亩。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元/亩)

1

水稻

2000


2

豆类

2000

包括花生、四季豆、菜豆等。

3

玉米

2000


4

薯类

2000

包括蕃薯、木薯等。

5

蔬菜

2500


6

瓜类

一类2500

二类15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7

一般树木

一类2500

二类1500

包括桉树、苦楝、木麻黄树等;树高1.0米及以上的中龄林为一类,1.0米以下的幼龄林为二类。

备注

长期生长作物、盘栽、观赏性风景林木等补偿按搬迁(迁移)费用给予补偿,逾期未清理,按自动弃权搬迁处理;

未列入上述青苗种类的补偿标准参照湛江国际机场项目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执行。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

1

杂木

小棵(米高围20厘米以下)按3/棵补偿;

中棵(米高围20.1厘米~80厘米)按10/棵补偿;

大棵(米高围80.1厘米以上)按20/棵补偿。

2

桉树

2米高以下:5/棵;

2-5米高:15/棵;

5米高以上:40/棵。

备注:米高围指从地面起至1米高处树(竹)主干周长;树高指树主干高度。

  1.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1680/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144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840/平方米,钢架结构房屋800/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550/平方米,茅草房450/平方米,棚房250/平方米,已平整的宅基地60/平方米。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墓2500/穴,土坟1500/穴,骨坛500/穴。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粤府办〔201630号文和湛府〔20159号文等省、市留用地管理规定执行。集成环保灶研发、生产项目征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粤人社函〔20102883号文、湛府〔201463号文和湛府办〔2014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人社部门就有关问题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时,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收回国有农、林、渔、牧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占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四)凡本方案没有规定的补偿项目作个案处理。

(五)本方案不包含可预见费、奖励经费、道路管网水利改移费、报批税费、工作经费等。

(六)本方案自吴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方案由吴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驻吴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