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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普法宣传系列(五)

时间:2022-05-15 16:28:27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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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3.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严禁无证擅自采矿,严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严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5.严禁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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