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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普法宣传系列(三)

时间:2022-04-06 17:03:32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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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药环违法犯罪行为:

  1.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严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严禁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5.严禁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6.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7.严禁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8.坚持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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