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镇构建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第一条 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是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二条 基础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实施基础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的事项:
(一)涉及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的重要事项或行政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涉及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公众收集意见;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等多媒体方式向社会及公众征求意见;
(三)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基层行政决策参与机制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