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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川市袂花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31 18:58:1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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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吴川市袂花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业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吴川市袂花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袂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大山江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湛江市袂花江大山江断面2018年水质达标整治方案》《吴川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8年吴川市大山江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攻坚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主要整治范围为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即袂花江两岸河堤外坡堤脚向陆纵深1000米内范围。
    二、整治对象
    经初步摸底排查,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现状如下:
    养殖场个数情况:规模养殖场23个,零散养殖场103个。其中养猪场102个,养禽场14 个,混养场 9个,养牛场1 个。
    养殖存栏数情况: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22000头,其中母猪600头。零散养殖场生猪存栏8350头;家禽存栏42000羽。
    栏舍面积情况:养殖场栏舍面积共67100平方米。其中:水泥框架结构约2300平方米,砖混结构约10600平方米,砖瓦结构约44000平方米,铁皮、油毡纸结构约10200平方米。
    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所排查出的上述养殖场(户)均在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或低水平建设,存在污染物外排的情况。
    三、整治目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加大畜禽养殖的污染整治力度,依法拆除我市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场或零散养殖户的栏舍及配套设施,保障饮用水源水质改善,确保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促进流域内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四、整治内容
    1.依法关闭清理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户,涉及沿江镇(街)有:梅菉街道、博铺街道、大山江街道、覃巴镇、兰石镇。
    2.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改、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农业农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的监管,指导养殖场做好粪污深化处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在201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加强病死畜禽处置监管,重点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家庭散养猪户,要开展“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3.加强跟踪监督已依法拆除的养殖场,严防反弹,一经发现,予以强制清拆。
    五、整治步骤
    1.全面核查阶段(2019年3月1日-3月31日)。农业农村、环保部门和沿江镇(街)要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前期已排查出的养殖情况进行深入细致核实数据,拍照登记造表,建立档案。
    2.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3月1日- 4月30日)。各有关部门、沿江镇(街)要加大本次清拆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清拆氛围。沿江镇(街)和市农业农村局要通知各养殖场(户),明确从2019年3月1日起各养殖场不能新增养殖幼苗,在3至4个月内全部消化现有存栏量,确保清拆行动顺利开展。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袂花江流域养殖场(户)清理整治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开展治理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为下一步关闭搬迁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3.自行清拆阶段(2019年5月1日-6月30日)。沿江镇(街)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镇政府(街道办)为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关闭、拆除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另外,要采取堵、截、抽等措施,严禁养殖场污染物排入袂花江。生猪存栏量按核实数据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为下一步拆除做好准备。
    4.强制关闭拆除阶段(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各沿江镇(街)牵头组织,农业农村、环保、水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袂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清拆的基本要求是:全部拆除养殖场的栏舍及配套设施、排污管道,切断养殖水源和拆除可能继续养殖的配套设施,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杂物等,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清拆前后要做好造册存档工作。
    5.验收阶段(2019年8月1日-8月31日)。沿江镇(街)在清拆完成后要组织好验收工作,并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市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验收检查组,按一定比例抽查、丈量、核实各镇(街)养殖场(户)的数据,严厉查处虚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补助办法
    1.养殖场(户)设施拆除补助标准:参照小东江和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设施拆除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
    2.凡属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助: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清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核定的养殖场清拆栏舍面积数,经过镇(街)工作组现场核查验收后,给予补助。逾期不拆迁或关闭的养殖场(户),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吴川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规定依法关闭,并予以强制清拆。
    3.凡属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助:2019年1月1日后抢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无条件拆除。
    4.虚报拆除、关闭面积数,骗取补助金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安排工作,在2019年5月31日前拨付到沿江镇(街)。沿江镇(街)要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不得挤占挪用补助专项资金。
    2.沿江镇(街)要在关闭、拆除养殖场(户)前,将所要关闭、拆除养殖场的户主、地点、栏舍面积和结构、养殖数、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沿江镇(街)、村(居)委会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4.从2019年5月起,沿江镇(街)每月要据实上报拆除、关闭养殖场(户)的具体数据情况,并由镇长(主任)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5.做好关闭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实行“一场(户)一档”,每场资料一式四份,其中镇(街)、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各存档一份。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表、关闭协议、补助资金表、拆前拆后照片等。

    附件:吴川市关闭袂花江流域畜禽养殖场设施拆除补助标准


附件:


吴川市关闭袂花江流域畜禽养殖场设施拆除补助标准


    1、水泥框架结构栏舍每平方米补助:320元;
    2、砖混结构及砖墙钢架铝合金隔热棚结构栏舍每平方米补助:250元;
    3、砖瓦结构栏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4、铁皮、油毡纸结构栏舍每平方米补助:125元。



政策解读:https://www.gdwc.gov.cn/bmzz/wcsrmzfw/zwgk/zfgb/zcjd/content/post_781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