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吴川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吴川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吴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吴川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公共资源;
(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各市场主体以受让或租借等有偿的方式取得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情形。
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六条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可以进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市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湛江市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设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地下空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河道、水利工程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市市场物业管理局。负责市场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其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各行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督促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原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或未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的存量公共资源,由所属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采用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湛江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