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府规〔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吴川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建设和发展,明确园区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和服务,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的开发机制和以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的管理机制,坚持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发展原则,力争成为吴川经济发展的引擎、优势特色产业的培育区、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和城镇化建设的示范区。
第三条 工业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业园主要发展水产品加工(研发、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建材、机械制造等产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商贸服务、交通运输及通讯、信息、教育等产城联动第三产业。
第五条 凡工业园内项目的开发、建设、生产与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建立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工业园的常务副市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促进工业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工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由市政府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工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设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湛江市和吴川市有关工业园区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工作。
(三)配合市招商部门做好工业园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园区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征地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工作;协助园区企业及项目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环保等方面的手续。
(五)负责对工业园区各类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维护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园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做好工业园区内部管理、统计报表及各种材料的上报工作以及综合协调园区社会事务各项工作;负责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日常管理、卫生保洁等工作。
(八)经市政府批准,行使市政府依法授予和委托行使的其他相关职能。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必须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依法建帐设帐,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开发公司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业园成立相应开发公司,负责工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享有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和办法。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的组建形式由市政府决定,按企业方式运作。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职能:
(一)负责工业园内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管理;
(二)开发公司可通过市场配置,组建或引进相关专业公司,具体负责工业园内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环卫等工作;
(三)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入园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工业园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工业园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时,管委会应当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负责工业园内部的道路、供水、供电(低压部分)、排水排污管道、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
第六章 入园项目审批与建设
第十七条 入园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吴川市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准入的意见》要求,同时,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备案,管委会根据《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准入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二)管委会协助投资者办理项目的立项、环保、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的产业政策及《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准入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经济、用地、资源及能源等控制指标要求。企业进园投资强度的要求:土地建设投资必须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每亩年税收不少于15万元;严禁炒作、倒腾工业园区土地;工业园区内企业在土地及建筑物买卖、转让、租赁需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如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厂房闲置的,企业要想方设法对闲置的土地及厂房进行盘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进行建设时,其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应符合园区规划,并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包括厂区规划平面图,厂区鸟瞰图)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批的施工图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投资者要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入园项目建设期间,每月需向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向管委会申报验收,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各项统计表、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税务、市场监管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按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工作,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府〔2008〕3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gdwc.gov.cn/bmzz/wcsrmzfw/zwgk/zfgb/zcjd/content/post_1437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