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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川市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4 16:08: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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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原因

  (一)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市监〔2020〕30号)、《转发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通知》(吴财采〔2021〕1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原有的《吴川市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吴府函〔2013〕309号)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需对原有的《吴川市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原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现场过程规定由专人负责摇珠、登记、核实、签名等,原规定要求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利用股、地籍股、人事股、纪检组参加,根据《转发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通知》(吴财采〔2021〕14号)文件要求,选取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需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且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利用股、地籍股已撤销,纪检组已改由市纪委派驻,需修改删除《办法》中“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利用股、地籍股、人事股、纪检组”参加的规定。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适用范围

  (一)凡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等有偿使用土地方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公开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二)符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土地评估业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促进市场统一开放,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市监〔2020〕30号)、《转发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通知》(吴财采〔2021〕14号)等要求,修改删除原《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根据《转发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通知》(吴财采〔2021〕14号)的要求,选取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原《办法》中的“第四条”修改为“选取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需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土地评估机构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参加,以随机方式选取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加强自律管理,保证评估报告质量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中关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协会监管作用”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办法》对土地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作用,督促土地评估机构按时按质提交评估报告,如实客观评估地价,《办法》第八条增加“非委托方原因导致评估单位一年内两次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列入我市‘黑名单’,两年内不能参与我市选取地价评估机构活动”。

  (三)参考湛江评估费核算标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2014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规定“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增插入《办法》第十条为“评估机构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参照《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按宗地面积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

  (四)加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

  根据《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等规定,土地估价报告需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为保证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一致性,《办法》第十一条增加“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吴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9日


政策原文: 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