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应如何办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原户籍地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保障对象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补贴由新户籍地审核发放。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可以直接到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粤民办发〔2022〕3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根据便民原则,可选择更方便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整户户籍迁移的,由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转移手续,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新增录入系统,提交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核确认程序;保障对象在不同市、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整户户籍迁移的,由保障对象持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到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重新办理低保或特困申请手续,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核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