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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解读

时间:2016-10-05 15:34: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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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解读

  2010年6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7月1日已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条例》的基本框架

  《条例》共分为8章59条,即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部分共10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条例》适用范围;应急管理体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产业扶持;应急管理区域合作。

  (二)预防和应急准备部分共17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保障(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避护场所、应急平台等);应急管理事前制度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决策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等);社会动员机制(包括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社会捐赠、公众参保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监测与预警部分共7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信息报送;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预警信息发布。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部分共9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包括现场指挥官制度等);应急措施(包括应急征用、应急采购、应急运输、应急资金划拨等);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恢复与重建部分共7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恢复与重建措施;应急补偿(包括采取应急措施对公民造成损失的补偿、突发事件对事发地造成严重影响的政策扶持)。

  (六)评估与考核部分共4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灾后评估;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七)法律责任部分共两条,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

  (八)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授权;跨区域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程序;《条例》实施时间。

  二、《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

  《条例》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创造性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一)社会动员制度。《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等规定:企事业单位、公众要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参与应急志愿者队伍和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所有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式,通过应急捐赠、应急征用和补偿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动员机制。

  (二)行政决策及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提供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风险分析报告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三)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四)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条例》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我省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能够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现场指挥官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六)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七)评估与考核制度。《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