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2F4MJ93):
我局查处关于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振文镇王屋村乡村振兴项目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洋生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洋生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且你单位委托人黄元中拒绝到我局配合处理欠薪问题,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吴人社监行决催字〔2023〕第18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陈志浩、黎赞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5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吴 人社监行决催字〔2023〕第189号
被催告人: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441900MAC2F4MJ93)
你单位因无故拖欠吴川市振文镇王屋村乡村振兴项目汪强班组汪洋、李文超等18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65500.00元。(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附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3〕第189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 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 524599
联系人: 陈志浩、黎赞 电话: 0759-5586821、5582851
附件:王屋村工资明细表.xls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